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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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华。
被告:铜川天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超限站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177R。
法定代表人:张巧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洁。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张华、铜川天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石油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铜川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阿龙
陕西汽车销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