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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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王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铜川市王益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铜川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汽车销售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张趵铭。
被告:张超。
被告:贺小栗。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源,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发民诉被告铜川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趵铭、张超、贺小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被告(反诉原告)铜川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趵铭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王发民于2022年2月8日以被告(反诉原告)铜川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返还陕BXXX**号车辆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同时,被告(反诉原告)铜川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趵铭亦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发民申请撤回起诉及被告(反诉原告)铜川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趵铭申请撤回反诉,均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王发民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铜川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趵铭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92元,已减半收取25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发民负担;反诉费8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铜川龙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趵铭负担。
审判员  樊长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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