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陕07民终2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陕西汽车销售仵瑞梅陆波孙俊娜
【审理法官】仵瑞梅陆波孙俊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高枫;党治水
【当事人】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高枫党治水
【当事人-个人】周高枫党治水
【当事人-公司】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周高枫;党治水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15:22
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党治水,周高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终2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52147629Y。
法定代表人:党治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高枫。
原审被告:党治水。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高枫、原审被告党治水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汉中自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仵瑞梅
审 判 员 陆 波
审 判 员 孙俊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腾龙
书 记 员 王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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