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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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凝睿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亚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小梅,*。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亚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凝睿公司诉称,被告为偿还案外人备胎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全部租金(即融资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2017年06月16日,原告与被告、案外人延安泓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根据约定,鉴于被告已经或将要购买车辆,但未能一次性支付全部购车款,而需要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以信用卡透支资金支付车价尾款、担保服务费等费用。被告为顺利取得信用卡透支资金,要求原告为其透支资金债务向银行提供担保。根据该合同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时全面适当履行任意一期银行透支债务,导致原告代偿的,被告应自原告代偿之日起向原告偿还代偿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2017年6月28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被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80524元以支付车价尾款和相关服务费,透支资金被告分36期(一月为一期)偿还,原告按约定为被告的该笔透支资金债务向银行提供保证。
在履约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于2019年03月27日宣布被告的透支资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原告代为清偿被告的全部债务。原告截止2019年04月19日代被告垫付了52997.17元的透支债务。根据《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
原告对被告名下车辆具有抵押权,同时因被告名下车辆进行了登记,抵押权人为银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代偿后取得了对被告车辆享有的抵押权。原告垫付后,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有权向被告追偿,但被告直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代偿款,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将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52997.1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4067.43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1年8月27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67064.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GWDB**********44)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
原告浙江凝睿公司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为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拟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以支付相关款项,并委托原告代为办理上述业务,且要求原告代为办理上述业务,且要求原告为其信用卡透支债务向银行提供相关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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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二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签订了相关贷款合同的事实。
证据三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通知函、代偿证明、共同偿债人承诺书、银行流水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的信用卡透支债务向银行提供担保并垫付贷款本息的事实。
证据四、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王小梅名下的陕K0G***长城普通货车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艮山支行的事实。
被告王小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做如下认定:
对于原告所举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法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
被告王小梅为取得车架号为LGWDB*******44的长城汽车所有权,与浙江凝睿公司等签订了《
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王小梅选择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申请信用卡贷款资金,浙江凝睿公司同意为王小梅的上述信用卡贷款向银行提供相关担保。若王小梅违反其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贷款合同约定,导致银行要求浙江凝睿公司为王小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浙江凝睿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向王小梅追偿。同时,如果王小梅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履行任一期债务清偿义务,导致浙江凝睿公司代偿,则王小梅应当立即向浙江凝睿公司归还代偿款,并自代偿之日起至返还代偿款之日止,向浙江凝睿公司支付代偿款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标准计算的相应资金占用费用。此后,王小梅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FQ-QC-12020223-2017******的《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王小梅以在该行办理的卡号为62223100********的牡丹信用卡透支资金80524元,以及银行手续费6884.8元,分36期按月等额分期还款。浙江凝睿公司为此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承诺做为王小梅上述银行债务的共同偿债人。2019年3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浙江凝睿公司发送《承担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明确借款人截至2019年3月24日,已累计12期未能全额扣款受偿,根据合同约定债务提前到期,要求浙江凝睿公司承担共同偿债责任。2019年5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浙江凝睿公司出具《代偿证明》一份,明确浙江凝睿公司已就王小梅所欠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债务代偿款项为,2018年12月25日10964.21元,2019年4月19日42032.96元,合计52997.17元。以上事实有浙江凝睿公司提交的《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承担共同偿债责任通知函》、《代偿证明》、《共同偿债人承诺书》、《车辆登记证书》等予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