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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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春,系公司总经理。
陕西汽车销售委托代理人:可娇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霞霞,*,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霞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杜霞霞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项47751.84元及资金占用费2438.87元(从代偿次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共计50190.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杜霞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杜霞霞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杜霞霞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海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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