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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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
法定代表人:陈钦,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王某,*。
陕西汽车销售被告:张某,*。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退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皓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