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芳。
被执行人:梁涛,*,1990年2月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XX县。
被执行人:柳兴东,*,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甘肃省XX县。
原申请执行人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涛、柳兴东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梁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547.12元并赔偿原告违约金。二、被告梁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元。
三、被告柳兴东对被告梁涛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3元,由被告梁涛、柳兴东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26606.0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执行费299元。
执行过程中,原申请执行人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将本案确定的债权转让至苏州木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确认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苏州达铭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木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无人签收而退信,被执行人亦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9日、6月10日、7月26日,通过“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本院未予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梁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一辆,被执行人柳兴东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一辆,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本院已首先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6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
三、2022年6月17日,本院拨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但梁涛的电话为空号,柳兴东的电话已停机。
四、2022年6月3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户籍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2年6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六、2022年8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截至2022年8月15日,本案共执行到案款0元,尚有执行款26606.01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99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
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苏州汽车网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对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
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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