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9.09
苏州汽车网∙【字 号】苏价服字[2004]263号
∙【施行日期】2004.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苏价服字[2004]263号)
市区各公共汽车经营单位,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物价局,工业园区物价办公室:
《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苏价服字[2003]16号)实施一年多来,通过城市公交汽车经营单位和市区各级物价部门的共同努力,公交无人售票翻牌票制的试行对城市公交线网向乡镇辐射、加强城乡交流、加快城镇化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公交翻牌票制在运价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根据省公交客运价格规定,现就《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城市公交客运汽车运价和农村公共汽车运价有关规定,苏州市区公交汽车基本运价实行城区段与郊区段同价,每6公里为0.5元,实行一元起价、五角进级。
二、市区公交线路全程长度超过18公里的无人售票公交车试行分段翻牌票制。多次翻牌的公交线路,其长度以一次翻牌的长度不少于18公里的要求为基础,每增加一次翻牌,长度增加不得少于12公里。票价以元为单位、每段递减一元。多次翻牌的公交线路应开设区间车或有人售票车,以方便市民乘车需求。
三、一次翻牌的公交线路,其翻牌点至终点的距离应不少于16--18公里或27个站级。多次翻牌的公交线路,其翻牌点至翻牌点的距离应不少于12公里或18个站级,末段翻牌点至终点的距离应不少于18公里或27个站级。翻牌点的设置应采用同一线路同一标准。
四、公交线路的延长和调整,要充分考虑原线路部分票价的基本稳定。对于延长和调整线路的公交票价的核准,除按规定测算外,应当兼顾保持原线路乘客的利益。
五、根据交通运价管理权限分工的原则,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吴中区、相城区在享受县级市价格管理权限期间,凡在该行政区域行驶的公交线路,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负责核准票价,并报我局备案;凡跨越本行政区域的公交线路,由苏州市物价局负责核准票价,并抄告相关区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现行公交线路票价维持不变。今后新设的线路和调整的线路按本规定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
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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