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苏州汽车网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 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 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 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市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 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 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 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 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
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 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 坚持放管结合,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 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 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 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机动车停 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 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
公安部门:根据交通管理要求,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 置(或撤除)许可工作,设立统一标识,对未经许可的停车 泊位依法予以取缔。
财政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资 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 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及规范,指导机动车停 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负责机动车停放临时占用人行 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的审批和停放秩序的管理,依法对 擅自占用公共场地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检定情
况,对擅自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使用 未经定期检定合格的计时收费装置的停车场予以查处。加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 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依法予以查处。
税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进行税务登 记,发售发票,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 为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引导停 车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
第六条【定价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类定价。
(一)道路(含街巷,下同)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 价。
(二)下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国有资金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 金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 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 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 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
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 停车场;
.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 交通事故、 车辆故障 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 停车场;
.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
(三)除(一)、(二)项以外的停车场包括政府与社 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标准制定】 制定(或调整,下同)机动车停 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 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 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 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级差收费】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 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收费标准遵循“中心高于外 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 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 缺口小、矛盾不突出的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提 供短时间内车辆停放服务的,应当实行低收费或免费。
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 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 可适当收费。
第九条【收费标准核定】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在依法向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后,应按下列程序向所在区发展改革(价格) 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定手续:
(一) 递交《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 (备案) 表》(详见附件) ,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原件和 复印件各份,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份;
.停车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 件各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 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份;
.机动车停车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
.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计量检 定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份(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停车场 需提供);
.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制作的收费标价牌(表)样张。
(二)发展改革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进行材料审查、 现场勘查、 明确定价方式、 核定收费标准, 符合相关规定的, 在个工作日内核发《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备 案)表》,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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