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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细则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细则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本细则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并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
区城管局是本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推广ETC智慧停车建设,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智慧停车等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并将智慧停车纳入智慧城市规划。
区发改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停车产业化发展相关政策,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区公安局负责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等资金保障及非税发票的发放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做好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保障和监督工作,负责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数据核查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检定情况,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机动车停放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使用未经定期检定合格的计时收费装置的停车场予以查处。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处罚权已划转的,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将确需处罚的案件移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罚。
税务局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进行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
依法予以查处。
区教育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委、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各区镇、街道负责区机动车停车场总体规划的细化完善和统筹实施,配合区城管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监管工作。
苏州汽车网第六条 本区有序推进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引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引导机动车停车场接入吴江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智能诱导。
第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违法停车、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
罚的基本要求。
鼓励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维护停车秩序、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区城管局应当会同区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详细规划。
区住建局应当根据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制定区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并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区镇、街道应当根据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停车场总体发展战略和分区域发展策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交通枢纽、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贸区、文体中心、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紧密衔接。
在制定区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人口规模和密度、机动车保有量和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测定机动车停车场建设需求,确定配套建设的停车位指标。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结合的模式。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费,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应当避开地质断层和可能产生滑坡等地质灾害的不良地质地区,与建筑物、地下管线、河湖水系的距离应当考虑安全、消防、噪声、污水、震动和景观等因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配套建设指标、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程序,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停车矛盾突出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体育场、旅游景区以及交通枢纽、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棚改、企业搬迁腾空的零星地块、边角地块以及拆违、环境综合整治释放的空间,优先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
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简化审批手续,由属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城管局召集发改、公安、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现有住宅小区通过技术改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并在经营前十五日内向区城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停车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
(二)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的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五)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说明书、检定合格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向区镇、街道停车管理部门提出备案审查申请,各地停车管理部门应于
十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及现场勘察。材料齐全并通过初审的,区城管局应于五日内完成备案,并发放备案编码。
备案材料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城管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信息系统应符合吴江区停车场(库)硬件建设标准。
第十八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确需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需经原实施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区城管局。
机动车停车场改变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本区实行机动车停车场信息联网管理。
区城管局负责建设、运行、管理吴江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掌握全区机动车停车场信息,通过网站、停车诱导屏等方式向社会实时公布机动车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
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将动态数据接入苏州市停车管理信息系统。
全区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根据吴江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相关规定将车辆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实时泊位等信息接入吴江区停车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应当兼顾效率和公平,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不同车型实行差别化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四十五分钟。
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委托第三方经营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服务主体。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范划设车位标志、停泊方向标志、车辆进出等引导标志,进出口匝机应当与道路保持安全距离;
(二)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等显著位置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设置价目牌(表)并公示备案码和营业执照。价目牌(表)应包含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等信息;
(三)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工作人员佩戴证件,注重仪表仪容和服务形象,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五)配备与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防范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养护,提供整洁、安全的停车环境;
(六)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核定或者公示的价格进行收费,并出具发票;
(八)采用智能收费、无人值守管理的停车场,要落实人员进行定期巡检;
(九)使用检定合格的计时收费装置,并定期检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停车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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