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2007年本)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引导投资方向,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节能减排,全面提升全市产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江苏省发布的《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和《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本)》(苏府〔2004〕123号)以及国家、江苏省、苏州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四方面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本目录。
二、本目录实施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政策,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和集聚集中,引导限制类产业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严禁禁止类产业发展,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
(一)鼓励类目录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和科学发展观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类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限制类目录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产能过剩, 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一般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但禁止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三)禁止类目录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不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对禁止类目录,严禁建设。各级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立项,各金融机构不准提供贷款,规划、工商、国土、环保、建设、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淘汰类目录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淘汰类项目,严禁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土地部门不得供地。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内价格主管部门可提高供电价格。对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令、商务部令第24号)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目录中的禁止类、淘汰类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四、本目录中所述的太湖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阳澄湖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范围按《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确认。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当前限制和禁止发展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本)
苏州汽车网同时废止。今后将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本目录施行期间,如国家、江苏省发布新的规定,按国家、江苏省新的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由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类 鼓励类
一、农林业
(一)农作物、森林植物、水生植物重大病虫害及动、植物减疫病防控工程
(二)农作物、林果茶、家畜、家禽及水生动植物、野生动植物优良品种种质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
(三)农用薄膜无污染降解技术及农田土壤重金属、农药残留降解技术开发及应用
(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
(五)淡水产品生态养殖模式及精深加工技术的开发
(六)成片老鱼池基础设施改造与现代渔业基地、生态休闲观光渔业基地建设
(七)节能渔业机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