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广星与谢传广、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辖终2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琦 
【审理法官】蒋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广星;谢传广;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苏州汽车网吴广星谢传广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广星谢传广 
【当事人-公司】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广星 
【被告】谢传广;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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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审原告谢传广可从中选择任一管辖连结点法院提起诉讼。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一审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故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辖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吴广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8:26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广星上诉称:一、本案被上诉人谢传广已经在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就医疗费用与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撤回了对被上诉人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确认作出(2020)皖1126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应当由侵权所在地法院关系较为适宜,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安徽省凤阳县曹店街道,位于凤阳县境内,应当由凤阳县法院管辖。此外,申请人吴广星与被申请人谢传广分别居住在安徽省凤阳县、定远县境内,移送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该案,方便当事人起诉、应诉等行使诉讼权利。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上诉人请求贵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吴广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吴广星与谢传广、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辖终2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广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传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九胜巷2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徐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
     负责人:吴嘉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广星因与被上诉人谢传广、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8民初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广星上诉称:一、本案被上诉人谢传广已经在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就医疗费用与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撤回了对被上诉人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确认作出(2020)皖1126民初3740号民事调解书。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应当由侵权所在地法院关系较为适宜,本案事故发生地在安徽省凤阳县曹店街道,位于凤阳县境内,应当由凤阳县法院管辖。此外,申请人吴广星与被申请人谢传广分别居住在安徽省凤阳县、定远县境内,移送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该案,方便当事人起诉、应诉等行使诉讼权利。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上诉人请求贵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原审原告谢传广可从中选择任一管辖连结点法院提起诉讼。苏州鸿逸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姑苏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一审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故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辖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吴广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蒋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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