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核发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市区摩托车通行标识发放和使用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关于摩托车通行的规定精神,现制定市区摩托车通行标识发放和使用办法如下:
一、摩托车通行标识的种类及发放对象
摩托车通行标识分为两种:
一种为红底白字。发放对象为中心城区的市区专段号牌(牌号为苏E/00000至50000及苏E/0A000至0Z999)摩托车。
一种为蓝底白字。发放对象为行驶证登记住所地址在中心城区以内的市区其它号牌摩托车。
二、申领悬挂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中心城区内的通行范围和使用规定
悬挂“红底白字”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可进入中心城区以内任何区域通行,但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
人民路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悬挂“蓝底白字”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东环路、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南环西路、晋源路、苏福路、长江路、312国道、东环路、苏春西路、星明街、苏虹西路、星港街、机场路以外的中心城区通行。
悬挂通行标识在中心城区指定区域通行的摩托车,驾驶人必须与车主一致,否则,一旦发现后予以收缴通行标识,并不得再次申领。摩托车达到报废期限的,予以收缴通行标识。通行标识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三、发放须知
对于2008年1月以后达到报废期限的摩托车,需要在管制区域内通行的,可由摩托车车主携带摩托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驾驶证(与行驶证车主名称一致),于2007年12月20日至31日,前往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所(宝带东路81号)申领相应通行标识,符合规定条件的免费发放、安装通行标识。
一、摩托车通行标识式样
1、市区专段号牌通行标识(红底白字):长为22厘米,宽为5厘米
2、市区其他号牌通行标识(蓝底白字):长为22厘米,宽为5厘米
二、行驶证盖章式样:长为1.5厘米,宽为1厘米
内通外通
二○○八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精神,为有效控制市区交通总量,现制定市区2008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如下:
一、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的范围
1、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312国道、阳澄路、双阳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上述区域下称中心城区)通行。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2、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苏州汽车网3、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干将路全线通行。城区东环高架、南环高架、西环高架、友新高架、苏福高架、独墅湖大道(隧道)、北环、白洋湾大街等快速路,全天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二、市区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发放对象及比例
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禁行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核发通行证,根据通行证的种类,在规定时间、路段、区域通行。
1、货运出租车核发专用通行证。
2、供电、通讯、自来水、燃气、路灯、市政等抢修急救车辆必须喷制专用颜后按比例核发专用通行证,其它车辆按第7点核发。
3、运输蔬菜、鲜牛奶、肉禽蛋鱼虾等车辆核发专用通行证。
4、搬家、绿化、桶装水、商场超市的进货配送等运输车辆按比例核发专用通行证。
5、普通危险品货运机动车核发危险品专用通行证。
6、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及312国道以内专业货运企业的货运机动车按30%的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定量发放区域通行证。其它禁行区域内的专业货运企业机动车按10%的比例核发城区通行证,定量发放区域通行证。
7、单位和个人的0.99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厢式货运机动车除外)原则上不发放古城区通行证。古城区内的工厂企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在0.99吨以上5吨以下的货运机动车按所在地址、车牌单、双号对应发放单、双古城区通行证。古城区以外、禁行区域以内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按比例发放城区通行证。
8、本市5吨以上货运机动车以及运送商品混凝土、沥青等建材的施工车辆,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间要求,定量发放路段通行证。
9、外地与本市单位有生产协作关系的车辆,由本市单位办理路段或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区域通行证。
10、外地临时进入中心城区送货、提货的车辆,办理当天临时通行证。
三、通行证使用规定
1、持有1、
2、3类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可在禁行范围内24小时通行;持有4类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可在禁行范围内避高峰通行,持有5类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在禁行范围内避高峰通行,七月、八月10:00—15:00禁止通行。
2、持有古城区通行证的车辆,每日7时至9时、16:30至19时禁止在禁行范围内通行,19时至20时禁止在古城区通行;持有古城区通行证的车辆按照车号末位数,实行单双日避高峰通行制度。即:车号末位数是奇数逢单日可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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