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9
∙【文 号】质检特函[2012]32号
汽车油改气∙【施行日期】2012.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液压式长管拖车、压缩天然气充装站用储气瓶组、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用移动加气装置(以下分别简称CNG子站车、站用瓶组、LNG移动加气装置)以及气瓶等承压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NG子站车和站用瓶组
(一)生产要求。
1.CNG子站车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分别具有C2级压力容器(仅限长管拖车)设计、制造资质。鉴于目前尚无CNG子站车制造国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其内容应该包括瓶体、瓶体与走行装置连接、管路布置、安全附件设置和操作箱等要求,其中瓶体设计除强度外还应当考虑疲劳、顶推液体与瓶体材料及瓶内介质的相容性等因素。企业标准应当通过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并根据《标准化法》进行备案后方可用于生产。
2.站用瓶组中的气瓶(或瓶式容器)应当满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或《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如站用瓶组无适用的国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其内容至少包括瓶组瓶体、瓶体与支撑连接、管路布置和安全附件设置等设计、制造、检验等要求,并考虑充装所引起的疲劳。企业标准应该通过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并根据《标准化法》进行备案后方可用于生产。
(二)监督检验要求。
CNG子站车和站用瓶组的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参考产品标准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订监督检验大纲并进行监检。
(三)其他要求。
1.CNG子站车应当在取得相应充装许可的充装站内使用,禁止在其他场所进行充装作业。CNG子站车按长管拖车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站用瓶组应当根据其设计归类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定期检验。
2.CNG子站车和站用瓶组的设计和使用还应满足相应的加气站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LNG移动加气装置
(一)生产要求。
LNG移动加气装置中的承压设备应当由取得相应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和制造,其产品质量应当满足相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二)其他要求。
LNG移动加气装置中的承压设备应当在取得相应充装许可的充装站内使用,禁止在其他场所进行充装作业。LNG移动装置中非罐车类承压罐体应当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并应当在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充装站进行充装。LNG移动加气装置的设计和使用还应满足相应加气站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
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系统中的压力容
器应当由持相应级别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系统中的管道设计可由持相应级别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或由系统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一)鉴定评审有关事项的说明。
1.评审机构对充装质量现场检查时,如果申请单位充装介质不止一种,评审机构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附件C的要求将申请充装的介质分类,选择每类中的典型介质进行试充装质量检查。
2.当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变更充装项目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请,做出同意变更、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变更、重新申请办理许可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3.充装站应当设置专用的检查场地,并应当配备相应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充装站技术负责人、检查人员不得兼任充装人员。
4.同一地区同一独立法人的多个充装站(分公司)应当由总公司申请充装许可,证书上分别标注多个充装站地址。充装站的技术负责人可以由1人承担,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站至少配备1名。
(二)有效期的说明。
已于2007年通过验收且经简化评审程序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其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以原发证之日起计算。
五、压力容器新材料的技术评审及批准
对压力容器用新材料,我局委托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1.9条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1.7条的规定进行技术评审,经我局批准的技术评审结果在锅容标委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
(一)关于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汽车“油改气”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车用气瓶安全监察。为保障车用气瓶安装质量,促进车用气瓶安装行业健康发展,各地通过制定地方法规和标准,提高准入条件,合理布局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车用气瓶安装单位从事气瓶安装以外的汽车改装工作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总局将制订专门的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规则,提高准入门槛,规范安装许可工作。车用气瓶安装单位负责气瓶安装,对气瓶安装质量负责。
(二)关于气瓶集束装置监管。
组装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的气瓶集束装置的单位,目前不纳入特种设备许可管理,集束装置内的气瓶应由具备相应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制造。
气瓶集束装置的设计制造(含组装)应当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单位应按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并向用户提供使用说明书,对产品安全质量负责。充装单位应严格做好气瓶集束装置的充装前检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充装,并指导使用单位安全使用。
气瓶集束装置的使用单位对使用安全负责,应严格执行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燃气、消
防、安全生产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充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集束装置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使用。
目前,《钢制无缝气瓶集束装置》的国家标准正在制定中。气瓶集束装置相关规范、标准颁布后,按照其要求执行。
(三)关于不可拆卸式瓶阀的有关问题。
近期,部分省质监局反映按照现行GB 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生产的瓶阀存在不便于泄露时应急处置的问题。经研究,在保证瓶阀安全性能的基础上,液化石油气瓶阀制造企业可以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制订的企业标准应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备案,其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企业标准可规定对GB 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中的非安全性能项目,包括瓶阀总高尺寸、手轮尺寸等进行自行设计,并将不可拆卸性限定为瓶阀承压元件不可拆卸,对瓶阀进行拆卸仅限于应急处置,拆卸过的瓶阀在应急处置完成后予以更换,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不得对瓶阀进行拆卸维修后继续使用。
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在受理、鉴定评审和发证环节,要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规定执行。表中未列入的其他元件组合装置,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管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