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0
【字 号】辽政发[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现就全省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汽车油改气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人民政府应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重要民生工程,具有突出的公益属性。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资金投入优先、土地划拨优先、财税扶持优先、路权保障优先的“四优先”原则,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放在城市交通工作的首要位置,真正确立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大力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各级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规和重大政策措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新格局。
  二、明确城市公共交通总体发展目标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干支协调、结构优化、运行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等大容量城市公共交通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公共自行车等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交通体系。到2020年,实现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地位全面确立,各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公交企业经营效益明显改善,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公交车辆运行速度明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吸引力显著增强;各市基本实现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左右;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16标台以上,市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公交车万人拥有率达14标台以上。
  三、加快编制修订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抓紧编制或修订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要科学谋划城市功能布局,遵循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划理念,适度超前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均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科学规划建设地铁、轻轨等大容量、绿交通设施,逐步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改变城市公共交通
被动适应城市扩张的局面。要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规划用地等关键内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各城市要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最新一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并报省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远期市区常住人口达到或超过100万的城市,应尽快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并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
  四、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作为建设新城区、客运站、居民小区、商务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要纳入主体工程投资。重点加强城市综合客运枢纽建设,实现多种交通方式高效换乘和有效衔接。合理布局和加快建设换乘枢纽、停车场、首末站、加气站、充电站(桩)等设施。大型换乘枢纽应满足线网优化、换乘衔接需要,首末站、停车场应满足线路发展需要并逐步实现公交车进场率达到100%,加气站、充电站(桩)等设施建设应满足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的发展需要。加强轨道交通接驳换乘停车场建设,引导私人机动化出行方式向公共交通转化,有效缓解城市拥堵。新建公交场站设施应充分考虑公交职工就餐、饮水、休息、如厕等附属功能。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应配套建设公交站台、
站牌、候车亭、港湾式停靠站等,并预先建设供电等配套管道设施。加强公交站牌、公交候车亭的建设与维护,突出基本功能,严格控制公交站牌广告。
  各城市人民政府对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要建立由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机制,未按规定或标准进行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城建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予规划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各城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进行公交场站设计和施工,并经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参与设计、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逐步解决历史欠账,公交车加气站、充电站(桩)用地应优先供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平均每标台公交车基础设施综合用地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禁止侵占或擅自改变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性质的行为。
  五、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税支持力度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本着“政府投入为主、票款收入弥补”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投入,
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体系,设立稳定的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弥补政策性亏损、补贴车辆设备购置等。各城市政府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城市建设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应按照有关要求全部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适当减免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税费,或根据公交企业税收贡献及绩效评价结果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依法减征或免征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十二五”期间,免征公共汽(电)车的车辆购置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城市公交站场用地(包括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大力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车辆,对在用公交车实施“油改气”和购置清洁能源公交车,应给予财政补贴,相关部门要免收天然气公交车环保、专用设备等检测收费。对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公交车、公共电车用电参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给予电价优惠。省交通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在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和公交信息化建设,引导各城市加大城市公交投入力度。
  六、落实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政策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合理提高公共交通走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开发强度,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以招投标等方式规范操作,实现收益最大化;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不改变用途、满足城市公共交通需要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进行立体开发。开发收益要全部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及公交运营政策性亏损补贴。
  七、建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补贴补偿机制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及换乘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城市经济状况及不同交通方式之间比价关系,制定众可接受、企业不亏损、财政可负担的公共交通价格。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及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抓紧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审计等部门成立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年度评价工作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减少的收入给予等额经济补偿,对公共交通企业执行低票价及承担开辟冷僻公交线路、服务“夜
经济”延时运营等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贴;将公交企业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与公交企业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评价结果挂钩,督促企业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省财政部门要会同交通、审计等有关部门积极督促、指导各城市建立健全补贴补偿机制。
  八、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省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评价体系及相应评价考核办法,对各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及省内重点公交企业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示,与省级财政交通投入资金使用挂钩。各城市交通部门也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开展评价考核工作,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与财政补贴发放、线路资源配置、企业领导绩效考核等挂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公交企业实行驾驶员星级管理制度,并与驾驶员工资水平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