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汽车油改气∙【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6.16
∙【字 号】鄂政办发[2006]67号
∙【施行日期】2006.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06〕6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优先发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性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具有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决策;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分析当前城市公共交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发展中的优先地位,把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政府工
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促进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我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争取用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类城市公共交通方式协调发展、城乡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到年,全省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标台,大中城市公交线网覆盖率达到%,城市公交专用道占城市道路比重不小于%。武汉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轮渡和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公共汽(电)车平均营运速度达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以上;站点覆盖率按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中心城区大于%。
其他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以上;站点覆盖率按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中心城区按米半径计算大于%。
三、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
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在修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一致的基础上,明确交通布局方案与用地规模,明确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不同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科学划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武汉、黄石、襄樊、宜昌等大中城市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功能布局,把城市快速干道系统作为规划建设的重要内容,确定多层次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要重视武汉城市圈城际间、城镇的快速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服务,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编制任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做好专项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在进行城市交通影响评价的基础上,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必须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要把加快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交优先道建设作为近期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点。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创建绿交通示范工程、畅通工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或公交优先单向、逆向专用道的道路系统,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对道路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专用道、专用停靠站点的管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的畅通,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要根据城市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优化通行信号管理系统,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系统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安全的大运量快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五、加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系统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经济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范围。对城市公共交通因价格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政策扶持和价格补贴。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服务(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定期给予专项经济补偿。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目、车辆更新及节能改造、燃料供应等,各地要在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各地要不断完善,继续认真执行历年来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扶持优惠政策。
(一)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要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二)每年应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三)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金等应主要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或调整城市公交客运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根据不同运输工具、营运方式、交费方式等情况,可以制订不同的票价形式(一票制或分段制)和票价水平,保持不同交通方式的合理比价关系,促进不同交通方式的合理分工协作。
(五)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按照《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相关规定可免征或减征公路规费。
(六)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停车场、站点、站亭(棚)及后方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人行道占道费、绿地占用费。
(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收费、、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财政、物价、建设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公布收费明白卡。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政发〔〕号),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不断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要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国外资本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要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特许经营。对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正在经营的公交线路,可按规定的程序参加特许经营权招标,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由当地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与受委托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与设施,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投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要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以拍卖形式有偿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在同一条公共汽车线路上特许经营权重复授予。线路特许经营权授予时限最高不超过年。
七、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运营和服务水平
要逐步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法规,加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和交通参与者的法制意识,形成以人为本、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服务良好的城市客运交通管理环境。各地要稳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的统一监管,建立城市公交客运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资格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证方可从事营运。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各种运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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