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对《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年)》进行细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公用、专用或自用,可提供充电服务的电力设施,包括各类集中式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其中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汽车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行业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指单位为其内部车辆及职工车辆提供充电或个人自建自用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财政补助、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
沈阳汽车
  第四条 本市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要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居住类建筑配建标准为100%,办公类建筑不低于20%,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不低于15%,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院、文体设施等)不低于10%。
  第五条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站配建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及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六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站要符合城市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或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利用现有停车场站建设充电设施的,建设方案确定后在市发展改革委进行登记。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应落实土地、规划、消防安全等建设条件,由市审批局办理项目核准。
  第八条 充电设施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建筑机电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相关配网建设应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实施。充电设施及其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充电设施经营场所须按国家统一标准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电动汽车充电建设项目运营前须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联合验收。
  第九条 沈阳市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市级平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不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与充电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为公共政策决策服务,在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实施监管时提供数据支撑。
  (三)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
  (四)具备不同平台软件整合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实现各企业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建设信息化的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对电动汽车充电数据的采集和运营监测(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对于不具备企业运营平台建设能力的充电企业,应与拥有平台的充电企业或市级平台合作,将其充电设施协商接入,并约定安全管理等责任。
  第十一条 各充电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要分解落实到人。
  第十二条 小区物业、业主委员会及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建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精神,对居民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要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章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对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给予财政补助,主要包括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单位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
  第十五条 申请财政补助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且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运营的充电站数量不少于3座(加油/加气站增加充电功能类除外)。
  (二)充电设施接入运营管理平台,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
  (三)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建设运营安全,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及时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十六条 将中央财政对基础设施的奖补资金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补助标准为:
  (一)建设补助:对充电设备等(含运营管理平台)给予20%的财政资金补助(不含土地费用和土建投资)。申请建设补助的自用充电设施,其充电桩数量不少于20个。
  (二)运营补助:为混合动力公交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充电设施,2017年补助标准为0.60元/千瓦时,2018-2020年逐年退坡15%;对社会公共充电设施,2018年年底前给予0.1元/千瓦时补助,2019年以后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充电设施运营补助随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补助申请及拨付流程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72号)执行。
  第四章 充电服务价格及收费
  第十八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试行价格,公交车辆每千瓦时不超过0.40元,其中谷时(22:00-次日5:00)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可上浮25%;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65元。
  第十九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遵照指导价格进行收费,鼓励采用银联卡、盛京一卡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第五章 充电设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并组织综合效益评估;负责市级平台及本市充电服务费、用电价格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局、建委、审批局负责新建和改扩建各类停车场的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比例的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建委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涉及的住宅和办公楼宇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对电力设施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充电设施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对充电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充电设施,因不符合国家标准进行改造的适用本细则。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公安局、审批局等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