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交通局
【公布日期】2011.12.13
【字 号】沈交发[2011]167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沈交发〔2011〕167号)
各区、县(市)交通局(分局),局有关处室,出租办、执法支队:
  根据《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际,现将《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沈政法备字2011年第3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车辆整体形象、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根据《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凡新增、更新的车
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整车生产企业制造,四门三厢的新轿车(应于车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前提出出租汽车营运申请)。
  (二)车身长度不小于4520 mm,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 mm,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 mm;轴距不小于2610 mm。
  (三)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车型,并按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实现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顶灯、GPS终端等营运专用设施线束与整车线束集成设计,统一接口。
  (四)车辆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五)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每个座位均配备安全带。
  (六)操纵性能良好,配备液压助力装置。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设置相应的营运标识,具体要求如下:
  (一)车身颜为上下双拼,上半部为“中国红”,下半部为银灰。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品牌出租汽车企业可使用本企业标志。
  (二)门标标识包括“TAXI”字样和出租汽车企业简称,应水平粘贴在前车门两侧,左右对称,完整、牢固。沈阳汽车
  (三)安装统一规范的有固定支架的顶灯,顶灯的式样、颜、材料、喷印由市行业管理部门监制。
  (四)准驾证(服务监督卡)与其支架放置于车内仪表台右侧平视位置处,正面面向乘客。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营运设施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计价器功能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嵌入安装于车辆仪表板中央控制区域的指定位置。与其联动的空车标志灯安装于车辆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
  (二)安装与行业统一开发建设的GPS服务平台兼容的,具备监控、防劫、定位、调度等功能的车载终端设备。
  (三)座垫套采用上白下蓝的双拼座垫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
  (四)电子标签粘贴于车辆前风挡玻璃中央上部。
  (五)价格标签应平行粘贴于车后门两侧耳窗玻璃下半部,没有耳窗的车型可依此标准在适当位置粘贴。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自《道路运输证》首次登记日期起满6年的,一律退出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市场。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其他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第八条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及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等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由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经当地政府同意,报市交通局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