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宇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沈阳汽车
法定代表人:于琪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松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宇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松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龙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对宇龙汽车公司与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首先宇龙汽车公司与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署的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而财务审计及其他业务均应以服务与高企认定业务为原则,在高企认定无法进行的条件下,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供的财务审计服务属于无效无用工作,属于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其本身业务不熟悉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与宇龙汽车公司无关,应由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自行承担。同时,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存在明知合同无法履行完成,而故意进行该无效工作而收取宇龙汽车公司费用的行为,综上所述,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无法为宇龙汽车公司提供高企认证服务,宇龙汽车公司不应支付其任何费用,故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辩称,我方已经完成了委托业务,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宇龙汽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返还宇龙汽车公司10,000元;2.判令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宇龙汽车公司因委托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服务,双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宇龙汽车公司为合同甲方,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合同乙方。该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为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咨询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申请企业的名称为沈阳宇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咨询服务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上述两个项目的服务费用共计4万元。第一阶段服务费用包括数据检索、资料复印装订费等2万元,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第二阶段服务费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公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2万元。若甲方在服务期限内成功取得项目二的认定工作,视为同时成功取得项目一的认定工作。申报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用等第三方费用由甲方承担,由甲方直接与第三方结算或由乙方代收,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含任何第三方费用。
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询问乙方为甲方办理服务事项的工作过程。甲方应安排专人全面积极协助、配合乙方的申报工作,并应按照当年官方申报政策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甲方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独家委托乙方申报本项,以保证申报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甲方应按时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销售合同、销售发味、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近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等给乙方,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需
其协作的重要事项。乙方的主要权利有:乙方就办理上述事项向甲方提供咨询、资料收集、整理、文件递交服务。乙方有义务解答甲方就上述委托事项提出的业务咨询。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应启动上述事务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向有关认定机构递交相关文件,协助甲方通过相关机构的审查。除本合同规定工作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知识产权资料、商业信息及其他资料。
2019年4月8日,宇龙汽车公司(甲方)与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乙方)又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公司进行审计。该约定书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甲方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财务状况及因申报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研究费用专项进行审计。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服务收费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1万元。甲方应于本约定签署之日起1日内支付审计费用。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方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1项下所
述的审计费用。乙方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01号和1502号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乙方向甲方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两份。甲方在提交的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附属审计财务报表。如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数据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在审计过程中,甲方的责任主要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及其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等资料。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甲方管理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甲方的义务主要有:1、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3、甲方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乙方的义务主要为: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除约定的情况外,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上述协议签订后,根据双方陈述,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为宇龙汽车公司完成了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财务审计工作。但是在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宇龙汽车公司投入的研发费用所占比例达不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无法继续办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双方经协商于2019年12月3日又签订《解除合同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消灭,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乙方收取服务费用2万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扣除成本费用后,退还服务费用2万元给甲方。但是,双方对于审计费用1万元应否退还一事产生争议,宇龙汽车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宇龙汽车公司委托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事项。双方就此事项签订了《咨询服务合同》。在申请过程中因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务审计报告。双方又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宇龙汽车公司委托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甲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期达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然而在后续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宇龙汽车公司专项审计的财务数据无法达到认定要求,无法继续申请认定高新企业。故双方中止了工作,并签订了解除协议的相关文件。松署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全额退还了宇龙汽车公司交纳的服务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