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0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80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李丽周玺联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思雨;陈英姿;中国
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思雨陈英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贾思雨陈英姿 
【当事人-公司】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钟志扬广东大石律师事务所;陈莹辽宁东尧(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钟志扬广东大石律师事务所陈莹辽宁东尧(重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钟志扬陈莹 
【代理律所】广东大石律师事务所辽宁东尧(重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贾思雨;陈英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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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02 02:18:27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沈阳汽车(2021)辽01民终80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丹,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扬,广东大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广宜街21号(831)。
     法定代表人:毛小红,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扬,广东大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思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英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辽宁东尧(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璐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负责人:李振平,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思雨、陈英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1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沈阳领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案涉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这一事实认定不清,故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11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元,退还给深圳前海联动
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落款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周玺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吕志真
书 记 员 孙代宇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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