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浩、采埃孚伦福德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6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45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卓朴海花李娜 
【审理法官】孙卓朴海花李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常浩;采埃孚伦福德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当事人】常浩采埃孚伦福德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常浩 
【当事人-公司】采埃孚伦福德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董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闻琼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闻琼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毅闻琼 
【代理律所】沈阳汽车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常浩 
【被告】采埃孚伦福德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权责关键词】撤销陪审开庭审理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但合议庭三人在仅有的一次开庭审理时均未出庭,程序严重违法。鉴于本案上述情形,本案发回重审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
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8:06 
常浩、采埃孚伦福德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45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毅,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采埃孚伦福德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8甲3号。
     法定代表人:埃尔施纳.丹尼尔,系该单位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琼,系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浩因与被上诉人采埃孚伦福德汽车系统(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但合议庭三人在仅有的一次开庭审理时均未出庭,程序严重违法。鉴于本案上述情形,本案发回重审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9)辽0191民初2864号民
事判决书;
     二、发回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常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孙 卓
审判员 朴海花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琳
书记员刘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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