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21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晨光赵卫徐文彬 
【审理法官】马晨光赵卫徐文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丹 
【当事人】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丹 
【当事人-个人】刘丹 
【当事人-公司】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沈阳汽车梁志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志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志 
【代理律所】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刘丹 
【本院观点】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19:07:07 
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刘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121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某某(201)
     法定代表人:张旭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峰(刘丹父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华越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马晨光
审判员  赵 卫
审判员  徐文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振
书记员康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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