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23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祥政冯立波华荻 
【审理法官】孔祥政冯立波华荻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尹萍;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沈阳汽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尹萍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尹萍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谦峰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刘畅辽宁青安律师事务所;孙琦辽宁青安律师事务所;范艳华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谦峰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刘畅辽宁青安律师事务所孙琦辽宁青安律师事务所范艳华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谦峰刘畅孙琦范艳华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青安律师事务所辽宁通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尹萍;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予以划分后,各方均无异议,也均未提出对该事故认定书的复议,一审法院依据该认定书对事故赔偿责任作出了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及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的划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予以划分后,各方均无异议,也均未提出对该事故认定书的复议,一审法院依据该认定书对事故赔偿责任作出了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及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的划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保险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及时履行相应理赔义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主张无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尹萍的误工费问题,尹萍已经提交相应误工费证据,证明其在沈阳市皇姑区随缘家政服务中心的从事保姆工作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审查后,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1:28: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4日19时40分,案外人梁智博驾驶辽A×××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峰街路口时,与从辽A×××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下车后沿建设大路由西向东行走至云峰街后由南向北过人行横道的尹萍发生交通事故,致尹萍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梁智博负主要责任,案外人赵永负次要责任,尹萍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尹萍至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急诊救治,并于当日被收入院至2019年1月11日,住院共计89天,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额颞叶脑挫裂伤、左枕部头皮血肿、枕骨骨折等,住院期间一级护理24天、二级护理65天、全流食1天、半流食87天。尹萍出院后医嘱记载,加强营养。尹萍出院后及门诊医嘱休息共计163天,尹萍因本次事故发生医疗费共计59915.36元,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垫付10000元,余款49915.36元,由尹萍自行支付。    另查,辽A×××某某号车辆所有人为沈阳
安运巴士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辽A×××某某号车辆所有人为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案件审理期间,经尹萍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对尹萍伤情作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于2019年9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尹萍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尹萍支付鉴定费1000元。尹萍系非农业户口。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法庭陈述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经庭审举证与质证,并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智博驾驶的辽A×××某某号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永驾驶的辽A×××某某号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尹萍无责任,故对尹萍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应由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辽A×××某某号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辽A×××某某号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
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属于或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和沈阳四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问题。尹萍因事故发生医疗费共计59915.36元,尹萍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与住院病案及门诊病志相符,予以支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已支付),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余款39915.3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0%即11974.60元,由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赔偿70%即27940.76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按照辽宁省国家机关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日100元计算,尹萍住院共计89天,尹萍主张合理,予以支持,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用尽,故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0%即2670元,由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赔偿70%即6230元。    关于营养费问题。尹萍住院期间全流食1天、半流食87天,出院医嘱记加强营养,符合给付营养费的条件,尹萍主张合理,予以支持,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用
尽,故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0%即1635元,由沈阳安运巴士有限公司赔偿70%即3815元。    关于护理费问题。尹萍住院共计89天,一级护理24天、需要二人护理,二级护理65天,需要一人护理,参照辽宁省2019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计算,尹萍主张合理,予以支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8158.6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8158.60元。    关于交通费问题。依据法律规定,交通费是受害人以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及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凭据支付,凭据应与就医地点、人数、次数相符合,乘坐交通工具应以公交车辆为主,出租车辆为辅。根据尹萍就医情况,其主张较高,酌定8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4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400元。    关于误工费问题。庭审中,尹萍提出其在受伤前从事保姆工作,月工资3400元,并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雇主出具的工作证明、营业执照、诊断书等证据,尹萍提供的证据较为完整,且经核实,故予以支持。尹萍住院共计89天,出院后和门诊医嘱休息共计163天,故误工期限共计252天,尹萍主张合理,予以支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4280
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4280元。    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尹萍系非农业户口,参照辽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尹萍评残时未满60周岁,一处十级伤残,伤残系数为10%,尹萍主张合理,予以支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3734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37342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尹萍本次事故的伤情已构成伤残等级,符合给付精神抚慰金的条件,尹萍主张合理,予以支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2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2500元。    关于鉴定费问题。鉴定费因本次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尹萍主张合理,予以支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