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49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娜孙卓孙晓芳 
【审理法官】李娜孙卓孙晓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东;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东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东 
【当事人-公司】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康亮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袁野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彭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康亮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袁野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彭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康亮袁野彭蓬 
【代理律所】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沈阳汽车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东 
【被告】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刘东劳动合同的问题,刘东虽主张其对《员工违纪处理条例》内容并不知晓,《培训签到表》上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但该签名经过司法鉴定后,鉴定结论认定该签名系刘东本人所写,刘东主张鉴定结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刘东劳动合同的问题,刘东虽主张其对《员工违纪处理条例》内容并不知晓,《培训签到表》上签字非其
本人所签,但该签名经过司法鉴定后,鉴定结论认定该签名系刘东本人所写,刘东主张鉴定结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东虽主张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但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职工代表联席会议会议纪要、计票单等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故刘东主张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不成立。刘东虽主张其没有实施打架行为,但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已提供了监控视频和刘东本人的情况说明,证明刘东与其他员工存在肢体冲突,故本院对刘东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5 01:21: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东于2008年5月3日入职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职务为操作工。2017年8月30日,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职代会通过了《
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2018年3月8日,刘东参加了《员工违纪处理条例》的学习,并签字确认。该“员工违纪处理条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C30规定:在公司区域内发生肢体冲突,如打架、殴打他人、斗殴等行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刘东因与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原员工郭飞发生肢体冲突,违反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员工违纪处理条例》规定的在公司内发生肢体冲突公司,如打架、殴打他人、斗殴等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于5月16日依照《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的C30条款,解除了与刘东的劳动合同,并进行了送达。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为刘东支付了2018年5月工资4642.44元。2018年6月5日,刘东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0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16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500元;2.支付刘东失业金损失31104元;3支付刘东未给付2018年5月部分工资5000元。2018年6月29日该委作出沈劳人仲字(2018)608号(终)仲裁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刘东不服,诉至该院。案件在审理期间,该院根据刘东申请,委托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对2018年3月7日至13日《培训签到表》中“刘东”的签名字迹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刘东”签名是本人书写。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刘东要求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赔偿金220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刘东因在工作期间在单位内部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违反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员工违纪处理条例》规定,该规定已经职代会通过及刘东本人已经培训过,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以刘东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解除了与刘东的劳动关系,符合制度规定及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因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系合法解除了与刘东的劳动关系,故该院对刘东要求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刘东提出签字并非本人所写,但该签名经过司法鉴定后,鉴定结论认定该签名系刘东本人所写,故该院对刘东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刘东主张2018年5月份工资的诉请。因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刘东2018年5月1日至16日工资,故刘东再主张此期间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东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
限公司违法解除与刘东的劳动合同,应向刘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刘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刘东、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149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亮,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辽宁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某某北大营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玛丽.博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蓬,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东因与被上诉人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11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违法解除与刘东的劳动合同,应向刘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诉称     刘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刘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500元;2.支付刘东2018年5月份工资10,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东于2008年5月3日入职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
公司,职务为操作工。2017年8月30日,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职代会通过了《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2018年3月8日,刘东参加了《员工违纪处理条例》的学习,并签字确认。该“员工违纪处理条例”关于解除劳动合同C30规定:在公司区域内发生肢体冲突,如打架、殴打他人、斗殴等行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刘东因与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原员工郭飞发生肢体冲突,违反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员工违纪处理条例》规定的在公司内发生肢体冲突公司,如打架、殴打他人、斗殴等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于5月16日依照《员工违纪处理办法》的C30条款,解除了与刘东的劳动合同,并进行了送达。上汽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为刘东支付了2018年5月工资4,642.44元。2018年6月5日,刘东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0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16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500元;2.支付刘东失业金损失31,104元;3支付刘东未给付2018年5月部分工资5,000元。2018年6月29日该委作出沈劳人仲字(2018)608号(终)仲裁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刘东不服,诉至该院。案件在审理期间,该院根据刘东申请,委托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对2018年3月7日至13日《培训签到表》中“刘东”的签名字迹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刘东”签名是本人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