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沈阳意欣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4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04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瑷丹董菁孙晓芳
【审理法官】石瑷丹董菁孙晓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新;沈阳意欣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新沈阳意欣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新
【当事人-公司】沈阳意欣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新
【被告】沈阳意欣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之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王新请求意欣客运公司给付2020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加班费10080元、2020年10月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40元的上诉主张。王新与意欣客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了标准工时制,但根据王新提供的意欣客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通勤排班记录显示,王新在节假日存在上班的情况,但考勤排班记录上也有工作日休息的记录,意欣客运公司抗辩休息日上班安排串休,且休息日排班享受满勤奖。王新在工作时没有对休息日出车提出异议,且每月实际工资数额均高于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故本院对王新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王新请求意欣客运公司给付2020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夜班补助费2000元的上诉主张。通勤为夜班时,白天不出车,且王新认为其他单位有夜班补助,意欣客运公司单位没有,因王新对于意欣客运公司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在工作时没有提出异议,且意欣客运公司单位其他职工均没有该夜班补助,故本院对王新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沈阳汽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9:24: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日,王新入职意欣客运公司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2017年6月1日,王新、意欣客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工资标准为1810元。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新根据意欣客运公司安排担任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铁西工厂(以下简称“宝马公司”)通勤车辆的驾驶员工作。2020年10月2日,王新考勤记录为上班。根据王新提供的意欣客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通勤车辆排班表显示,2020年10月2日,王新上班,10月3-8日休息。2020年10月23日,王新因个人原因向意欣客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表示会工作至2020年11月20日。同年11月20日,王新、意欣客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查,王新每月的工资构成为:1500元底薪,200元满勤奖,200元安全奖,200元卫生奖,300元停车费,在宝马跑通勤奖励400元绩效奖,工龄工资,每满一年奖励50元,后每年加100元,最多250元,出勤一天有10元饭补。多跑一圈的时候继续给工资。王新的工资支付为银行卡和现金,每月工资扣除保
险后平均发放3000元左右。每天通勤为早送,晚接。通勤分为早班、正常班、晚班。节日通勤后安排串休,每周休息一天享受满勤奖。2021年8月17日,王新向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王新一审诉讼请求,同日,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沈皇劳人仲不字(2021)23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王新的申请不符合“其他”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王新与意欣客运公司的争议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王新到意欣客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应为劳动合同关系。王新与意欣客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王新在意欣客运公司处开始的工作时间为2016年6月1日,现王新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其2016年3月开始在意欣客运公司处工作,故应按劳动合同写明的开始工作时间确定。关于王新请求法院判令意欣客运公司给付拖欠王新工资15万元问题,意欣客运公司抗辩工资已经进行了全额支付,王新也在庭审中表示银行卡中的工资已经收到,对于拖欠工资只是为了要证据,在王新工作期间没有提出过拖欠工资的问题,故
不能确定意欣客运公司拖欠王新工资。对王新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请求法院判令意欣客运公司支付王新节假日加班费42120元及2020年10月2日法定假加班费600元问题。王新与意欣客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了标准工时制,但根据王新提供的意欣客运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通勤排班记录显示,王新在节假日存在上班的情况,但考勤排班记录上也有工作日休息的记录,意欣客运公司抗辩休息日上班安排串休,且休息日排班享受满勤奖。王新在工作时没有对节日出车提出异议,且每月实际工资数额均高于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王新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请求法院判令意欣客运公司支付王新在22:00-6:00期间的工作的夜班补助费12600元问题。通勤为夜班时,白天不出车,且王新认为其他单位有夜班补助,意欣客运公司单位没有,因王新对于意欣客运公司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在工作时没有提出异议,且意欣客运公司单位其他职工均没有该夜班补助,故对于王新该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请求法院判令意欣客运公司支付王新出庭误工费、交通费、材料打字、复印费总计300元的问题。本案王新因诉讼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赔偿的范围。故对王新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新自行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新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二、请求意
欣客运公司给付2020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加班费10080元、2020年10月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40元;三、请求意欣客运公司给付2020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夜班补助费2000元;四、意欣客运公司支付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王新每天两圈通勤所用时间远远超出8小时工作制规定。2.一审认定王新工资标准1810元与实际不符。3.一审认定王新工作时间错误。 综上所述,王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新、沈阳意欣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204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意欣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26巷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冬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新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意欣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欣客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新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二、请求意欣客运公司给付2020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加班费10,080元、2020年10月2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40元;三、请求意欣客运公司给付2020年1月1日至11月20日夜班补助费2,000元;四、意欣客运公司支付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王新每天两圈通勤所用时间远远超出8小时工作制规定。2.一审认定王新工资标准1,810元与实际不符。3.一审认定王新工作时间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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