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 号】(2016)辽01民初58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16.12.16
裁判规则
虽在传播媒介的创设和信息推送方式上与电台广播存在差异,但并不影响其实质的广告、营销和信息传送等内容在商标法意义上的服务类别判断。
正文
沈阳广播电视台与沈阳吉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01民初588号
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
被告:沈阳吉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与被告沈阳吉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吉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侯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黄大鹏、张加磊参加评议,书记员张楠担任记录,于2016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委托代理人易秀石、被告沈阳吉宝公司委托代理人潘艳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诉称:其为沈阳市广播电视媒体播出平台,2010年2月推出汽车维权栏
目《汽车小辣椒》,该节目开启了东北地区广播媒介专业监督维权节目的先河,是辽沈地区唯一一档汽车专业维权节目。开播至今,节目组收到听众咨询投诉案例10,000余件,解决听众疑难问题6,800余个,处理车主投诉5,000余件,已成为辽沈地区广播媒体的强档节目和品牌栏目,受到广泛赞誉。2016年5月,其取得“汽车小辣椒FM98.6”第16565XXX号、第16565XX号商标注册证。被告沈阳吉宝公司于2014年12月注册了“汽车小辣椒”,记载功能“沈阳汽车信息发布平台”。该平台以“汽车小辣椒”名义进行推广传播,发布各种收费和维权信息。与汽车商家联络,参与各类汽车厂家组织的上市及试驾活动,以原告节目组名义招揽广告和参加车展等。通过与驾校、银行合作,吸引相关公众关注该,以谋取利益。沈阳吉宝公司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对原告交通广播FM986节目造成严重影响,导致沈阳交通广播98.6公众粉丝大量流失,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为维护注册商标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汽车小辣椒FM98.6”注册商标的侵害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沈阳汽车 被告沈阳吉宝公司辩称:原“汽车小辣椒”注册之初即定位汽车导购、用车知识及行业新闻类,名称源于东北人的特点,并不知晓原告同名栏目。功能介绍为沈
阳买车用车第一服务平台,认证主体为广告公司,并未出现维权或986广播电台字样等与电台栏目相混淆的内容。在粉丝增长渠道上,也未借助“986汽车小辣椒”名义,而是通过与免费WIFI服务商合作,在4S店免费扫码送防霾口罩,或参加车展扫码送玻璃水、毛巾等方式解决粉丝来源。在与相关公众面对面交流或在986栏目也参加车展的情况下,其宣传定位为“沈阳买车用车第一服务”,与“FM98.6汽车小辣椒维权一把刀,有实质性不同,不存在混淆可能。2015年5月,其公司在第9、35、38、42类服务内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现处于公示期。“汽车小辣椒”在全国行业内的知名度已超过“986汽车小辣椒”,“FM98.6汽车小辣椒”影响主要在沈阳,但“汽车小辣椒”通过多家内容分发平台,影响力已扩大至全国,在全国引起关注的多篇文章,均属汽车服务类而非维权内容,其中导购专家类形象“辣椒”与电台主持人“晓明”存在不同联想,混淆可能性极小。2016年10月26日“汽车小辣椒”发布了更名为“辣评车”的通知,11月25日原告在平台投诉,要求对“辣评车”注销账号,该投诉被认定不成立而驳回。因此,其公司的使用行为并不符合恶意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使侵权也是无意导致。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与“汽车小辣椒”更名仅隔二个多月,原告的赔偿请求缺乏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系面向辽沈地区的广播电视传媒机构,2010年2月在
交通广播FM98.6中推出了汽车监督维权栏目《汽车小辣椒》。该栏目播出以来,以其内容的专业性和为车主的监督维权,受到社会相关公众和行业的关注。
2016年5月14日,沈阳广播电视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取得第16565XXX号和第16565XX号“”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有效期均至2026年5月13日。第16565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5类: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第16565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38类:无线电广播、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信息传送等。
被告沈阳吉宝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0日,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等。
根据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经公证保全取得的证据以及被告沈阳吉宝公司庭审陈述,沈阳吉宝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完成了“汽车小辣椒”认证的账号资质审核,开始以“汽车小辣椒”作为名称在公众平台发送消息与订阅用户进行互动。用户通过搜索或扫描二维码,可查添加“汽车小辣椒”。该主页显示其功能介绍为“沈
阳汽车信息发布平台”,账号主体系“沈阳吉宝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内部设置了“违章查询”、“买车砍价”和“商务合作”等内容分类导航,具体提供了买车、用车和行业新闻等信息内容,并宣传其为“买车用车第一新媒体平台”。除使用“汽车小辣椒”作为名称外,沈阳吉宝公司还在车展展台、户外广告和搜狐、新浪等网络内容分发平台上使用了“汽车小辣椒”文字标识。
另查,沈阳吉宝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将“汽车小辣椒”更名为“辣评车”。
再查,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万元。
以上事实,有第16565XXX号和第16565XX号商标注册证、(2016)辽诚证民字第1403、1404、1405、1538号公证书、公证费收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的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在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内享有商标专用权。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沈阳吉宝公司对“汽车小辣椒”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构成侵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沈阳吉宝公司对“汽车小辣椒”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
”注册商标的构图要素主要由“FM98.6”、“汽车小辣椒”文字以及“小辣椒”图形组成,根据设计要素的文字读音、含义和图文组合情况,可以认定商标核心的识别特征系处于图案中心的“汽车小辣椒”文字部分。被告沈阳吉宝公司作为注册、使用公众账号的企业用户,以“汽车小辣椒”作为名称,在提供相关买车、用车和行业新闻的信息发送和商业运营推广中,“汽车小辣椒”起到了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沈阳吉宝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被告使用的“汽车小辣椒”文字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较,与注册商标组成要素的主要识别特征即“汽车小辣椒”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沈阳吉宝公司将该文字标识使用在、车展展台、户外广告以及网络平台的推广中。对此,其抗辩作为自媒体平台与广播媒介存在不同,属不同服务。本院认为,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其虽在传播媒介的创设和信息推送方式上与电台广播存在差异,但并不影响其实质的广告、营销和信息传送等内容在商标法意义上的服务类别判断,上述使用范围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
项目属相同服务。鉴于原告以《汽车小辣椒》作为FM98.6广播的栏目名称使用在先,且经过较长时间的使用已在辽沈地区的汽车用户和相关行业内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同一服务上使用“汽车小辣椒”文字标识具有混淆的可能,即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服务来源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告沈阳吉宝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该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沈阳吉宝公司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沈阳广播电视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供可供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原告请求依法确定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单位性质和主要业务范围、《汽车小辣椒》栏目监督维权的公益性定位,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及服务商标类别,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被告沈阳吉宝公司的赔偿数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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