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5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21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时钰朱晓英乔雪梅
【审理法官】王时钰朱晓英乔雪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丛焱;辽宁同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孟建宇;杨洋
【当事人】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丛焱辽宁同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孟建宇杨洋
【当事人-个人】丛焱孟建宇杨洋
【当事人-公司】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辽宁同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丛焱;辽宁同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孟建宇;杨洋
【权责关键词】撤诉反诉按撤诉处理缺席判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上诉人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20:52:28
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丛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121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刚。
原审被告:辽宁同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刚。
原审被告:孟建宇。
原审被告:杨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丛焱,原审被告辽宁同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孟建宇、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
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上诉人沈阳奥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时钰
审判员 朱晓英
审判员 乔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宇彤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沈阳汽车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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