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之三
原告:王迪,*,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杨士岗镇金海堡村。
被告:沈阳腾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58甲3号2门。
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宝忠,*,1970年4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93号。
原告王迪与被告沈阳腾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迪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未预交。依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汽车本案按原告王迪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治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悦如
书 记 员  李悦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