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铎、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49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那卓陈兴田范猛 
【审理法官】那卓陈兴田范猛 
【文书类型】判决书 
沈阳汽车
【当事人】李铎;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李绍海 
【当事人】李铎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李绍海 
【当事人-个人】李铎李绍海 
【当事人-公司】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培方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徐艳华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刘大川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贾祖奡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培方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徐艳华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刘大川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贾祖奡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培方徐艳华刘大川贾祖奡 
【代理律所】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铎;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被告】李绍海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李铎主张的本案应该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并非雇佣劳务合同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上诉人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绍海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铎主张的本案应该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并非雇佣劳务合同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对于承揽合同定义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
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给付报酬和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为对价,都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准;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提出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来约定承揽工作的具体事项,由承揽人完成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托付由承揽人完成工作时会对定作物提出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承揽人完成工作必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劳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和要求,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在接受劳务一方的控制下完成工作,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内容可由接受劳务一方随时调整;提供劳务一方利用接受劳务一方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接受劳务一方的名义从事劳动;提供劳务一方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提供劳务一方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对接受劳务一方所有;劳务关系中,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相当稳定的周期,工资额也一般有相当于该行业比较固定的标准。本案中,上诉人李铎要求被上诉人李绍海在一定的时间内为其安装灯具,工作的场所、材料、设施等均为上诉人提供,上诉人实际需要的是被上诉人为其提供电工的专业技能,在工作过程中被上诉人李绍海也要接受上诉人或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上诉人李铎于李绍海之
间也并没有承揽的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法律关系定性为雇佣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李铎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李铎主张的被上诉人李绍海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问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李绍海在为李铎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遭受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李绍海常年从事相关电工工作,需要经常登高进行作业,其应当有较高的安全保护意识,在进行作业前应当对梯子、搭板等工具进行安全检查以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但其在本案中并未进行相应检查和查看,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上诉人李铎应承担被上诉人李绍海损害结果的60%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李绍海自身承当其损害的40%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李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更正。上诉人李铎应承担的损害赔偿为:住院医药费15685.62元(29809.36×0.6-2200),门诊医疗费1029.65元(1716.08×0.6),伙食补助费660元(1100×0.6),护理费770元(3500÷30×11×0.6),误工费14049元(56196÷12×5×0.6),器具费600元(1000×0.6),复印费48元(80×0.6),交通费360元(600×0.6)。    关于上诉人沈阳恒
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主张的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其在装修过程中知道上诉人李铎没有相应资质,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李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第九、十项;    二、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铎赔偿李绍海住院医疗费15685.62元(29809.36×0.6-2200);    三、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铎赔偿李绍海门诊医疗费1029.65元(1716.08×0.6);    四、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李铎赔偿李绍海伙食补助费660元(1100×0.6);    五、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李铎赔偿李绍海护理费770
元(3500÷30×11×0.6);    六、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李铎赔偿李绍海器具费600元(1000×0.6);    七、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李铎赔偿李绍海误工费14049元(56196÷12×5×0.6);    八、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李铎赔偿李绍海交通费360元(600×0.6);    九、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李铎赔偿李绍海复印费48元(80×0.6);    十、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至九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一、驳回李铎、李绍海、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及抗辩主张。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李铎负担885.6元,李绍海负担59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2元,由上诉人李铎负担885.6元,上诉人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1476元,被上诉人李绍海负担59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3:13: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4日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李铎签订《装饰装修工程交易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将自己位于沈阳市2门网点,装修面积120平方米,以半包形式交给乙方(李铎)装修,工程总造价40000元,工期为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0日等条款。该合同签订后李铎进场施工。    2019年2月27日晚李铎用问李绍海,明天能安灯不?在,120平,15个灯,两个人也行,半天完事,约快越好。李绍海回复,可以,并说一天一个人300,二个人得400元,半天。李铎让李绍海问问后,李绍海了其工友并告知李铎。第二天李绍海与其工友杨景立到现场安灯,二人在脚手架木跳板上布线、安装,工作时木跳板折段,二人摔下,李绍海受伤。工程现场有铁制跳板。    李绍海受伤后当日被送往沈阳市骨科医院。李铎为李绍海支付门诊医药费919元。并为李绍海交住院押金2200元。李绍海支付门诊医疗费1716.08元。李绍海于2019年3月4日住院于3月15日出院住院11天,主要诊断为左跟骨骨折(粉碎性),并行钢板内固定手术。住院期间长期医嘱为二级护理,普食。总计支付住院医疗费29809.36元。出院诊断书记载“休息1个月,1周门诊复查。"2019年4月15日起,每半月开一次诊断休息半个月,休息到7月25日。李绍海于2017年3月20日在沈阳市皇姑区租房居住至今。李绍海没有电工证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绍海主张与李铎系雇佣关系,李铎主张与李绍海系承揽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本案的焦点。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时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李绍海为李铎承包的工程安装灯具,什么时间安装由李铎决定,工作地点是确定的即南十西路1-1号2门的门市房,原李铎工程施工中原有的脚手架、跳板供李绍海使用,安装灯具调试需用门市的电源,安装过程中李铎有监督、管理权,安装后有验收权,双方按日计算报酬,根据上述的特征,应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李绍海受雇于李铎,因安全生产事故受伤,要求合理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门诊医疗费1716.08元,住院医疗费29809.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器具费1000元予以支持。李绍海主张营养费5000元,因无医嘱,故不予支持。李绍海主张的护理费17218.39元,因出院后无护理的医嘱,故出院后不予支持。李绍海主张误工费23415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按照2019年建筑业在岗平均工资56196元,每月工资为4683元。4683某5个月,即3月到7月工资)李绍海主张交通费1000元,结合住院11天,出院后复诊7次,按600元支持李绍海。李绍海主张复印费80元,予以支
持。主张衣物损失500元,因无证据,故不予支持。    沈阳恒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将装修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李铎,李绍海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李绍海2019年3月初手术,2019年5月21日起诉时便申请伤残鉴定,因手术至申请时间较短,且手术有钢板、钢钉,故对李绍海的该请求,本案不予处理,李绍海可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