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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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敬。
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
负责人: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敬与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律启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敬、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70元、误工费560元、交通费20元,以上合计155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月2日上午9时左右乘坐沈敬伟驾驶被告所有的辽A×××××号327路公交车,行驶于工商局站点,即将下车,司机一脚刹车致使原告摔倒,为了不影响公交车正常运营,原告留下司机,随后下车,两小时后,原告自觉疼痛症状未缓解,反而加重,活动受限,于是联系司机及车队队长,车队队长借元旦放假之由,拒绝出面,原告由家属陪同前往苏家屯区中心医院进行检查腰椎CT及右部X光片,检查结果为软组织挫伤与损伤,医生开具诊断书休养一周。经沈阳市公AN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沈敬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与公交车队协商相关事宜,车队长态度冷漠,拒不履行相应赔偿。
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辩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中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扩大损失部分及诉讼费用我方不同意赔偿。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应提供出事前的工资银行流水、合同等,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日9时许,沈敬伟驾驶辽A×××××号大型客车行驶至
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丁香街路口北10米,因制动致乘车人王敬摔倒受伤。沈阳市公AN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沈敬伟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敬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心医院门诊,初步诊断为右髋挫伤、腰部挫伤,意见为卧床修养1周、对症、3日后复诊等。王敬共支出医疗费970.7元。
另查明,辽A×××××号大型客车所有人为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沈敬伟系该公司司机。
本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肇事车辆辽A×××××号大型客车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驾驶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承担。王敬主张医疗费970元,系因本次事故受伤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交通费20元,亦属期间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误工费560元,因其已退休领取退休金,且提供的误工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敬医疗费970元、交通费20元,合计990元。
二、驳回原告王敬的其他诉讼请求。
沈阳汽车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沈苏公共汽车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律启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