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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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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华仁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沈阳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辉街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168518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6851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淼沈阳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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