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4
【案件字号】(2021)豫10民辖终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宏伟朱耀宇董盼利
【审理法官】许宏伟朱耀宇董盼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公司
【当事人】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公司
【当事人-公司】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公司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过程中确认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主张的系侵权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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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过程中确认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主张的系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本案原审被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魏都区,故被上诉人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魏都区人民法院据此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此案为合同纠纷,在请求权竟合的情形下,应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故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选择的侵权责任纠纷确定地域管辖并无不当。即使被上诉人选择以合同纠纷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原审被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魏都区人民法院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7:10:29
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民辖终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玛丽˙博拉。
沈阳汽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君北路北、黄家庵东路东3幢1单元7层706。
法定代表人:丁留江,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路与绿槐街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孙东辉。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63号院1号楼。
负责人:王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6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海通用(沈阳)北盛汽车有限公司上诉称,从事实看本案属于车辆故障是否属于产品本身瑕疵存在争议,且并没有涉及人身及他人财产损害,实为产品质量瑕疵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驳回申请实属不当,故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过程中确认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主张的系侵权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本案原审被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魏都区,故被上诉人郑州科迪视频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魏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魏都区人民法院据此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此案为合同纠纷,在请求权竟合的情形下,应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故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选择的侵权责任纠纷确定地域管辖并无不当。即使被上诉人选择以合同纠纷主张权利,根据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原审被告许昌新纪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魏都区人民法院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许宏伟
审判员 朱耀宇
审判员 董盼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肖洁
书记员谷雨
邮编:461000
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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