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原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野,董事长。
被告:沈阳经济区营口沿海宝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产业基地新湖大街9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丽。
沈阳汽车
原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经济区营口沿海宝钧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83元,减半收取计1359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予退还原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理费13591.5元。
审 判 员 焦冰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靳浩强
书 记 员 刘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