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黑燕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3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猛李丽宋丽娜 
【审理法官】范猛李丽宋丽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海;黑燕奎;赵春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沈阳兴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海黑燕奎赵春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沈阳兴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海黑燕奎赵春元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沈阳兴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海 
【被告】黑燕奎;赵春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 
【权责关键词】撤诉按撤诉处理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退还孙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沈阳汽车
【更新时间】2021-11-04 21:47:10 
孙海、黑燕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13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黑燕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春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
     负责人:郭忠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2-2号。
     负责人:陈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住辽宁省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路221号。
     负责人:孙理,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兴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蔡俊彦,系该公司法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海因与被上诉人黑燕奎、赵春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9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退还孙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范 猛
审判员 李 丽
审判员 宋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吕志真
书记员赵明川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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