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桂琴、沈阳汽车车桥厂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31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96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审理法官】马晨光刘风霞郝梦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桂琴;沈阳汽车车桥厂;沈阳汽车发动机厂;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梁桂琴沈阳汽车车桥厂沈阳汽车发动机厂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梁桂琴 
【当事人-公司】沈阳汽车车桥厂沈阳汽车发动机厂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桂琴 
【被告】沈阳汽车车桥厂;沈阳汽车发动机厂;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及基于本次统筹外养老金诉求
产生的复印费、精神损失等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发回重审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在另案中起诉四被告,要求给付2016年1月-2020年12月30日期间的统筹外养老金,该案经该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现就该诉讼请求仍在审理中(案号为(2021)辽0106民初11491)。    再查明,2021年5月20日,原告因请求发给统筹项目外的养老金事宜与本案四被告发生纠纷,遂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沈西劳人仲不字(2021)4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及基于本次统筹外养老金诉求产生的复印费、精神损失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第四
条规定:对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本案中,上诉人自述1996年11月退休,已按月从社保部门领取退休金。现其向被上诉人主张2006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结合双方陈述,该笔费用涉及养老保险征缴范畴及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管理权等问题,不宜由人民法院按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1:06: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沈阳汽车车桥厂的退休职工。原告的退休金由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及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发放至2006年1月,当时发放的标准是每月27.7元。原告在起诉状中表述被告沈阳汽车车桥厂在2008年曾给付原告十年(2006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2016年至今,原告未领取到统筹项目外养老金。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需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的诉求是向被告主张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及基于本次统筹外养老金诉求产生的复印费、精神损失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第四条规定:“对于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据此,退休职工要求企业支付统筹外的小额工资,是否发放属于用人单位依据自身效益自主经营管理自主决定的事项,故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该院不予审理。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梁桂琴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梁桂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养老金由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应按有关规定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任何单位不得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借口停发或减发社会化发放前企业已负担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2.2004年市政府又从企业承担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中划拨49元,由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中发放。辽委办发(2003)29号文件,再一次重申第六条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相关政策发放;3.2004年8月,沈阳汽车车桥厂
作为沈阳市第一家通过拍卖将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组建辽宁金杯军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存续;4.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的各种保险费以及规定应享受的各种待遇,由国有企业改制的收益中支付;5.一审(2020)辽0106民初6472号判决,根据政府文件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沈阳汽车车桥厂上诉至中院,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后在中院的指导下,作出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人每月27.7元养老金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拨乱反正;6.上诉人要求按法律规定从2021年1月上诉人统筹外养老金变更到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中,这样谁也不欠,最合适;7.沈阳汽车车桥厂在判决里的指证,上诉人要求看到原件,没有,一审就失效。 
梁桂琴、沈阳汽车车桥厂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196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桂琴。
沈阳汽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汽车车桥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杜广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载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汽车发动机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春,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载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董连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爱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富,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梁桂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养老金由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应按有关规定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任何单位不得以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为借口停发或减发社会化发放前企业已负担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2.2004年市政府又从企业承担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中划拨49元,由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中发放。辽委办发(2003)29号文件,再一次重申第六条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相关政策发放;3.2004年8月,沈阳汽车车桥厂作为沈阳市第一家通过拍卖将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组建辽宁金杯军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目前企业存续;4.档案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的各种保险费以及规定应享受的各种待遇,
由国有企业改制的收益中支付;5.一审(2020)辽0106民初6472号判决,根据政府文件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沈阳汽车车桥厂上诉至中院,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后在中院的指导下,作出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的裁定,上诉人每月27.7元养老金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拨乱反正;6.上诉人要求按法律规定从2021年1月上诉人统筹外养老金变更到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中,这样谁也不欠,最合适;7.沈阳汽车车桥厂在判决里的指证,上诉人要求看到原件,没有,一审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