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李凤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辽12民终12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裴好生孙伟李喜岩 
【审理法官】裴好生孙伟李喜岩 
【文书类型】判决书 
沈阳汽车
【当事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李凤艳;贾百忠;杨帅;开原富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李凤艳贾百忠杨帅开原富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凤艳贾百忠杨帅 
【当事人-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开原富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代楠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尚宝娜辽宁茂楷律师事务所;韩大庚辽宁诚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代楠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尚宝娜辽宁茂楷律师事务所韩大庚辽宁诚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代楠尚宝娜韩大庚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茂楷律师事务所辽宁诚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李凤艳;贾百忠;杨帅;开原富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因各方对改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按照20年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护理依赖费是否正确,是否应支持上诉人提出应先判决5年护理依赖费,超过5年若还需要护理,可再次起诉的上诉请求。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按照20年标准计算被上诉人护理依赖费是否正确,是否应支持上诉人提出应先判决5年护理依赖费,超过5年若还需要护理,可再次起诉的上诉请求。依据铁岭诚证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诚征司法鉴定所[2020]司鉴字第14号)的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李凤艳因交通事故伤致重度颅内损伤、脑疝、创伤硬膜下血肿、脑挫伤、创伤性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颅底骨折伴颅内损伤致植物状态,构成一级伤残。”、“3、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性护理依赖”,可以确认被上诉人李凤艳处于“植物人”状态,需完全性护理依赖,应判决给付护理依赖费用。关于给付护理依赖费用年限的确定问题,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人民法院可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参照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按照受害人年龄
未满六十周岁,一审确定护理期为二十年,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70元(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