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田爆炸危险区划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地面建设新建、扩建工程中爆炸危险区域分区,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油气田爆炸危险区划分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未涵盖的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并参考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章 爆炸危险场所
第一节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1条 下列混合物,应将其归类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一、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易燃液体的蒸气、薄雾、闪点低于或等于现场环境温度的易燃液体蒸汽、由雾和空气的混合物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可燃液体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井有泄漏时其蒸气、由雾和空气的混合物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二节 爆炸危险区域分区
第2.2.1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基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频率、持续时间进行分区。
一、0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发生或长期存在的地方(如密闭的容器或储油罐内部气体空间)。
二、l区:正常运行中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方。
三、2区:在正常操作中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只能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第2.2.2条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划分原则:
一、可燃气体或油气蒸气其相对密度大于0.75者视为重于空气的气体,小于和等于0.75者视为轻于空气的气体。本条文例图是以原油、液化石油气、轻油产生的油气蒸气重于空气,以天然气产生的可燃气体比空气轻为划分依据。
二、当自然因素或环境条件影响油气正常扩散时,该区域的级别和范围应根据可能的危险程度确定。
三、划定区域时,从高地开始,逐渐降低,依次划分。
四、爆炸危险区域的沟渠、坑应划为1区。
第三节 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1条 不能产生或侵入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方,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2条 在排气柜内或发动机罩下进行测试操作的地方,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3条 为爆炸危险场所送风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当没有单向阀可以防止爆炸混合物侵入通向爆炸危险区域的风道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4条 当使用明火的设备及其建筑物或设备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爆炸性危险物质的自燃温度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2.3.5 条 露天或爆炸危险场所外露天建筑物内未安装管件的地面和埋地油气管道,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场所。
第三章 油气田生产设施和装置爆炸危险区的划分和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汽车爆炸
第3.1.1条 工艺设备设置在建筑物和构筑物内部,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和范围按厂房或框架划分。
第3.1.2条 工艺设备设置在露天,按设备划分的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范围。
单体设备集中的露天生产区,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由该区域内的每个单独设备划分,当各单体或区间所划范围出现重叠时,则重叠部分按其中危险程度高的等级确定。
第3.1.3条 设备集中的露天工艺生产装置区,由装置区域内外围工艺设备绘制的爆炸范围
线连接的封闭区域,作为该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区的范围。
第3.1.4条 为爆炸场所服务的排风机室,危险等级应与通风场所相同。
第3.1.5条 配电室或其他非爆炸危险场所与爆炸危险场所(如值班室)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其相邻门、窗或孔洞之间的最短路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1当该区域相邻时,其应大于7.5m。
二、与2当该区域相邻时,其应大于3m。
三、如果最短路径小于上述规定,则门应有密封措施,且能自动关闭,窗应是固定的。
四、大型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原油泵房(压力大于2.5MPa的)、 轻油泵房、液化石油气泵房、液化石油气储罐室、气瓶仓库和配电室不应与建筑物相邻,如需毗邻时,其相邻门、窗或孔洞之间的最短路径应大于7.5m,当油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配电室的地坪应比室外爆炸危险场所地坪高0.6m。
第二节 原油生产设施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范围
(1)原油井口
第3.2.1条 露天自流井井口,以采油树中心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及取样口、清蜡防喷管填料盒外0.gm及阀(垂直和水平)以内延伸至地面以上0.6m的空间划分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l。
第3.2.2条 露天设置的机械采油井井口,以采油树中心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抽油机内部空间、取样口和光杆、填料盒外0.9m及阀(垂直和水平)以内延伸至地面以上0.6m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2。
第3.2.3条 采油生产井井口房室内划为1区,门外、窗外水平3m从平台到屋顶的空间分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3。
(Ⅱ)原油集输管道
第3.2.4条 露天安装的原油管道的管件(法兰、阀)仪器仪表爆炸危险区分区及范围见图3.2.4。
第3.2.5条 露天设置的原油过滤器、原油的清管装置,以快开盲板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快开盲板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器壁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5(1)、(2)。
第3.2.6条 安装在原油管道上的排气阀,安全阀、以阀口外3m,取样阀(或排污阀)以阀口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6(1)、(2)、(3)。
第3.2.7条 立式油气工艺设备,除设备外壳及其附件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7。
第3.2.8条 卧式油气工艺设备,除设备外壳及其附件外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8。
第3.2.9条 露天设置的原油泵,以距泵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9。
第3.2.l0条 埋地污油罐管口外、孔口外0.9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管口
外、孔口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2区,孔口外水平3m及地坪向上0.6m的空间划为2区,范围见图3.2.l0。
第3.2.ll条 地面或高卧式原油罐,以孔口外3m(垂直和水平)、阀口外1.5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划为1区,孔口外5m(垂直和水平)、阀口外3m(垂直和水平)、罐壁外水平5m地面内的空间分类为2区,地下沟、坑划为1区,范围见图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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