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爆炸1 运输、装卸民用爆炸物的人员和车辆要求
1.1运输民用爆炸物的汽车驾驶员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驾驶车辆相应的正式驾驶执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1.2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员、押运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掌握运输民用爆炸物的理化性质和应急措施,经所在地市级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1.3员工应了解运输的的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装载民用爆炸物的车辆必须符合《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l3392-2005)。
1.5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完好的防盗装置、烟火感应装置、导静电拖地带、灭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标志、卫星定位系统,冬季运输应配有防滑装置,并保证完好、有效。
2 基本要求
2.1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应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 2010年第5号)、《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的规定。
2.2 的装卸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2.3装卸区应设置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进人装卸作业区。
2.4 进人易燃、爆炸性危险品装卸区应:
a)不要随身携带火种;
b)不允许随身携带的手机和其他通信工具及电子设备;
c)严禁吸烟。;
d)穿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钉子的工作鞋。
2.5 雷雨天气装卸期间,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2.6 在一般道路上运输危险品的车辆的最高速度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km/h(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各路段限速要求),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km/h,并打开示警灯,提示后车,防止追尾。
2.7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等),及时联系当地相关部门处理。
2.8 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1h应休息20min以上;24h实际驾驶车辆的累计时间不得超过8h。
3 操作要求
3.1开车前
3.1.1 运输爆炸物车辆的相关证书、标志应齐全有效。
3.1.2 应使用厢式卡车运输,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
3.1.3 货车车厢内不得有酸液、碱、氧化剂等残留物。
3.1.4 检查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更换或维修。
3.1.5不具备有效的避雷电、防湿潮条件时,雷雨天气应停止运输、装卸作业。
3.1.6运输过程中携带有效的通讯工具,随车携带捆扎、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3.1.7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绑和检查影响车辆启动的不安全因素等安全措施,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 装卸
3.2.1装卸过程中,押运员负责监装监卸。不要穿带钉子的工作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严禁将火种带入装卸作业区。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
3.2.2运输的车辆应按照装卸作业的相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区,应停放在容易装卸的方位上,不准堵塞安全通道。停靠时,应听从装卸管理人员的指挥。待装卸的车辆与装卸中的车
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时,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
3.2.3用手推车运输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止摩擦和火花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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