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电气火灾和爆炸的一般措施
 
为防止电气火灾和爆炸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排除可燃易燃物质
为改善环境条件,排除可燃易爆物,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防止可燃易爆物质的泄漏 可燃易爆物质的跑、冒、滴、漏是火灾和爆炸发生的根源。为此,对存有可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容器、管道、阀门应加强密封,杜绝易燃易爆物质的泄漏,从而消除火灾和爆炸的事故隐患。
2 打扫环境卫生,保持良好通风 在有可燃易爆物的场所,经常打扫环境卫生,保持良好通风,不仅是美化、净化环境的需要,而且是防火防爆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经常对泄
漏可燃易爆物质的清扫、保持良好通风、清除爆炸混合物,把可燃易爆气体、蒸气、粉尘和纤维的浓度降到爆炸浓度以下,能达到有火不燃、有火不爆的效果。
2.排除电气着火源
排除电气着火源就是消除或避免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在运行中产生电火花、电弧和高温。排除电气着火源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1 排除电气线路产生着火源 在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内的所有电气线路及有剧烈振动的设备接线,均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各类线路导线截面应满足要求。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导线截面不小于 2.5mm2;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导线截面不小于 1.5mm2;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以下各场所导线截面不小于 4mm2;所有的照明线路和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
炸性混合物的场所的所有线路导线截面不小于 2.5mm2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中间无接头的橡皮软线供电。
所有工作零线应与相线具有同等绝缘强度,并处于同一护套或管子中。
所有绝缘导线或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电网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 500V
绝缘导线严禁明敷,均应穿钢管。当电缆明敷时,应采用铠装电缆。正常情况下不能形成,而仅在不正常情况下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及 1000V 及以下的电气线路,在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情况下允许采用非铠装电缆。
在火灾危险场所,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在生产过程中凡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但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500V 以下的线路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当远离可燃物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绝缘子上敷设。
2 合理选用电气设备 根据危险场所的级别,合理选用电气设备类型,特别是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这对防止火灾和爆炸具有重要意义,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应尽量不用或少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3)按规范安装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可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严格密封、连接可靠、防止局部放电(接线盒内裸露带电部分之间、裸露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应保持足
够的电气间隙和漏电距离)、防止局部过热(有隔热措施)。
4汽车爆炸)保持电气设备与危险场所的安全距离 电气设备安装时,应选择合理位置,使电气设备与危险场所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要求如下。
为了防止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火灾,各类开关、插销、熔断器、电热器具、照明器具、电焊设备、电动机等均应根据需要,尽量避开易燃物质。
室外变、配电装置与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易燃可燃液体储气罐、液化石油气罐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防火距离,必要时应加装防火隔墙。
③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或火灾危险场所的正方或正下方。④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当线路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接近时,其间水平距离一般不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5)保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 保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对于防火防爆有重要意义。为此,应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防止设备过热过载运行,对设备应定期检修、实验,防止机械损伤和绝缘破坏造成设备短路。
6)电气设备可靠接地或接零 在可燃易爆危险场所,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以便电气设备发生碰壳接地短路时能迅速切除着火源。接地或接零的具体要求如下。
在爆炸危险场所,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并与金属管道、建筑物的金属结构连接成整体,以防止在金属导体间产生不同电位而引起放电。在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专门的接地(或零)线,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的金属构架、工作零线等作为专用的接地线(或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