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加快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为推动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建设,强化广东在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打造全国领先、世界一流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区和技术创新高地,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到示范期末,实现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八大关键零部件技术水平进入全国前五,形成一批技术领先并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实现推广1万辆以上燃料电池汽车目标,年供氢能力超过10万吨,建成加氢站超200座,车用氢气终端售价降到30元/公斤以下,示范城市产业链更加完善,产业技术水平领先优势进一步巩固,推广应用规模大幅提高,全产业链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到2025年末,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技术创新高地。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1.提升产业链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水平。以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云浮为重点建设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创新走廊,重点支持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八大关键零部件企业以及制氢、加氢、储运设备企业在省内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建设高水平自主化生产线,加快相关技术成果在省内形成产业化能力。对突破核心技术的重大产业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落实支持政策。
  2.优化产业布局。坚持区域协同发展理念,在技术创新、产业链建设、氢能供给、车辆推广、政策制定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以广州、深圳、佛山燃料电池技术创新和产业高地为引擎,联动东莞、中山、云浮等关键材料、技术及装备研发制造基地,依托东莞、珠海、阳江等氢源供应基地,加快产业项目布局,推动形成产业集。
  3.培育产业发展新业态。推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与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深度融合,支持打造氢能化、智能化物流运输与燃料电池汽车综合服务平台。支持燃料电池核心企业打造产业“数据中台”,鼓励企业开放平台资源,共享实验验证环境、仿真模拟
等技术平台,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
  (二)持续提升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等多种形式设立研发项目,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以产业化为导向确定研发目标,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开展燃料电池八大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和提升产业化能力。
  5.支持前沿技术研发。“十四五”期间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等重点专项继续安排支持氢能及燃料电池前沿技术研发,增强技术储备。支持重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若干国家及省级燃料电池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
  6.加大研发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国家和省级资金用于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对为广东获得国家示范城市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同时,鼓励相关企业积极申请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和省创新创业基金。
  7.加强检验测试能力建设。支持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机构及相关检测企业组建燃料电池汽车专
业检测试验平台和标准研究平台,提供关键材料和零部件检验测试服务、氢气品质检测检验及氢能装备性能评价服务。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制定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检验测试技术标准,提升专业检测能力。
  (三)加快布局建设加氢站。
  8.完善加氢站布局。“十四五”期间全省布局建设300座加氢站,其中示范城市超200座。省内示范城市应组织编制本地区加氢站建设布局方案,明确示范期间年度建设任务,省内其他城市按全省布局规划组织推进加氢站建设。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主干线服务区原则上应在“十四五”期间建设加氢设施。
  9.鼓励建设油(气)氢合建站。珠三角示范城市位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气)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视同已纳入加氢站布局规划,鼓励在“十四五”期间改(扩)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
  10.支持自用加氢站建设。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路线利用自有土地、工业用地、集体建设土地、公共设施用地等土地,
在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建设自用加氢站(限于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对外经营服务。
  11.完善建设管理体制。加氢站参照城镇燃气加气站管理,不核发加氢站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氢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核发。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12.明确加氢站建设相关手续。对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气)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再办理加氢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增建(构)筑物的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原未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设施,应依法依规处理后,由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查验收意见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结论核发充装许可证。自用型加氢站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需办理充装许可证。
  13.统一加氢站建设补贴标准。省财政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的,每站补贴25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200万元;属于撬装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150万元。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获得财政补贴的加氢站在首笔补贴到位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