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本法评估机动车的小问题
一、 以往情况
以往使用成本法对机动车的评估采用较多的是
评估净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评估净值北京机动车上牌评估原值×成新率
重置成本(即评估原值)根据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形成(购置或建造)与评估的车辆类似、全新状态的车辆所需的全部成本、费用金额确定。
重置成本车辆购买价车辆购置税装具费牌照费
由于以往上牌费用相对车辆购买价较低,作为费用处理并随着成新率一起贬值并无不妥。
二、 问题的背景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施行;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自1986年以来,上海开始实施私车牌照限额发放,无底价拍卖的政策,并一直沿用至今。此外,广州市、杭州市、深圳市等亦有类似政策出台。
对新车牌照数量的控制方面,每个城市的政策各有不同。上海实施私车额度无底价拍卖,北京通过“摇号”的方法分配车牌,天津的政策,则实行拍卖与“摇号”相结合的办法。
北京:截止到2014年12月8日24时,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个人摇号基数序号总数为2987471个,配置指标19804,换算中签率为0.66%;单位共有75378个有效编码,配置指标1300,换算中签率为1.72%。
天津:2014年12月个人普通车摇号中签率为0.99%,个人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平均成交价33987元,单位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平均成交价为12383元。
上海:2014年12月车牌平均成交价为73687元,最低成交价73600元,中标率7.7%。
三、 出现的新问题
调控范围内的,其取得成本大幅增加,再作纳入车辆本身价值显得不妥。首先,其价值不仅没有有形损耗,而且继续增加的可能性很大。其次,它更像是一种资质,或者说是资格、许可,有一些无形资产的味道,类似于某些限制出租车数量的城市中出租车的运营资质。再次,对于某些低端车型来说,其取得成本完全可以与车辆购买价相提并论了。那么,将其视为附着在车辆上的无形资产是不是可以呢?即
重置成本车辆重置成本牌照费
车辆重置成本车辆购买价车辆购置税装具费
评估净值车辆重置成本×成新率牌照费
其中:车辆的牌照费按市场平均取得成本确定
好像以前上海拍卖车牌时,评估界有一些做法传闻,不知现在是否有定论了。我觉得应该有所变化才对。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
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划分不动产与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或者遗漏。
如果上述方法不妥,那么按照准则要求,将纳入调控范围的从车辆中拿出来,作为无形资产另外进行评估,是否可行?我觉得似乎也说得通。
四、 其他相关问题
如果为了做到口径一致,未纳入调控范围的车辆是否也按此方法进行评估?我觉得应该。
如果改公式,那么成本法的车辆明细表如何填写才可行呢?我觉得增加一栏才行,但不知国资委是否同意。
如果调整评估范围,是否也需要被评估单位进行财务调整或审计调整,将记入固定资产或费用的上牌费调入无形资产科目?不知从实务角度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