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新政”为私车消费开道
www.hfhouse 时间:2004-6-11 点击[172] 评论[0] [发表评论]
6月1日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正式颁布实施。作为一部具有指导意义的产业政策,它的实施必然对我国汽车产业各个环节产生深远影响。当然,普通消费者关注更多的还是政策中有关汽车消费的内容。事实上,汽车消费此次所占篇幅达到了18条之多(旧版产业政策相关内容只有6条)。仅从篇幅就可看出,在私人消费已经成为国内汽车消费主导力量的背景下,未来国家对汽车消费市场的管理和指导将进一步加强。从内容来看,这18条中也处处体现了政府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宗旨。
小排量汽车“扬眉吐气”
第十二章的消费政策第一条明确提出:“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
低能耗、小排量的汽车有利于环保和城市交通,但以往国内不少城市却以种种借口限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相信随着汽车“新政”的出台,今后小排量车的消费环境将会更宽松。使用小型车体现了车主对社会的责任感,因此不仅不会受到歧视还将得到社会的更多尊重。汽车生产厂家在政策的鼓励下,必将推出更多经济、环保的新车型,消费者也将有更多选择。
向“地方保护主义”说不新政策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
此举表明,消费者的汽车购买权将受到更多的保护。如果消费者看上了非本地产的汽车,当地部门不得在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上给消费者添加任何麻烦,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该项措施不仅保护了生产商,同时消费者也获得更多消费自由。
“搭车”乱收费有权举报拒交第六十三条规定: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第六十四条则规定了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汽车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保养、非法定保险、机动车停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收取。
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最令汽车消费者头痛的也许就是乱收费了。不少地方性名目繁多的费用让消费者招架不住,有苦难言。现在,有了相对透明的政策,消费者就可以对照项目和标准对
违反规定强制收费的现象进行举报,并拒绝交纳。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更是明确了以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同时,这类收费也要在收费场所设计收费情况动态告示牌,接受公众监督。相信此举也将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鼓励购车“花明天的钱”
第六十五条规定: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
随着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汽车消费信贷也将逐步为消费者接受并走向成熟。新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并指出,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同时按照新政策,企业可设立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可也将允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及租赁业务。在内外资“同台竞争”下,消费者未来将可以享受到更多形式、更优质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新政策还特别提到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消费者信用信息体系。建立信用体系,对于从事信贷服务的机构当然是非常欢迎的,同时它也有利于消费者申请信贷。
二手车交易更规范
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规范二手车交易税费征管办法,方便汽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培育和发展二手车市场。
国内二手车市场的乱是出了名的。以我市为例,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的统计显示,我市现有经工商部门登记有二手车交易经营范围的企业72家,车辆中介代理机构12家。除了位于枋湖车管处边的二手车交易有形市场外,大多数二手车经营企业在各个角落分散经营。随着年交易量的上升,这种游击队式的场外分散经营也逐年增加,有的随便挂一块“旧车信息”的牌子,就堂而皇之地经营,甚至一些洗车场也经营二手车。这就造成了不正当竞争时有发生。一些市民在场外交易中买了二手车以后,发现车辆原本就存在着问题,却由于信息不对称、耗不起时间等原因难以再向二手车经营公司讨回公道。
国家出台产业政策一方面鼓励二手车流通,另一方面要求从各个环节统一规范二手车交易。新政策要求,“所销售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等级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交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购车者购买的二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时,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相信这些措施都将逐步规范二手车市场,大大降低购车者的风险。
消费者行驶权受保护
第六十九条规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研究本市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方式与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等交通资源平衡发展的政策和方法。制定非临时性限制行驶区域交通管制方案要实行听证制度。
新政策出台后,各地政府在制定类似的“非临时行驶区域交通管制方案”就必须要实行听证制度
了。一些不符合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将会止步于听证阶段。消费者的行驶权由此将受到更多保护,不会再被随意限行。鼓励投资兴建停车设施
第七十条规定: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以保障交通通畅、方便停车和促进汽车消费为原则,积极搞好停车场所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停车场所用地政策和投资鼓励政策,鼓励个人、集体、外资投资建设停车设施。
停车难一直是汽车使用过程中的一大难题。人们随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现象随处可见,而不少地下停车场有空置。新政策实施后,将加大对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同时对居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建立停车设施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乱停车的现象有望大大减少。
排放标准早知道
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情分为现行标准和预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现行标准或预期标准。如选择预期标准为现行标准的,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实施日期。
对于这项条例可以这样理解,比如说,厦门市目前实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欧Ⅱ标准,如果准备在2005年实施欧Ⅲ标准,按照新政策的要求,相关部门至少在2004年公布实施日期。这条政策将使消费者能预先得知政府的环保要求,在购车时选择能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的新车,保证日后能安心使用。
注册、年检统一管理
第七十二条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有关税收凭证、法定保险的保险费缴费凭证、年度检验合格凭证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他凭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增加查验其他凭证。
按照新政策,只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
新车旧车差别化管理
第七十三条公安交通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根据汽车产品类别、用途和新旧状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管理办法。对新车、非营运用车适当延长检验间隔时间,对老旧汽车可适当增加检验频次和检验项目。
这种车检制度不仅对车主来说更加合理,而且有利于有关部门加大对上路汽车的把关,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七方面新特点
一是取消了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承诺不一致的内容,如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和出口实绩等要求。二是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依靠法规和技术标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三是提出了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汽车工业自主发展明确政策导向。四是引导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国内汽车企业集团做大做强。五是要求汽车生产企业重视建立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消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六是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型燃料汽车。七是对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为消费者展现十大好利
购买和使用小排量汽车不再受到歧视
低能耗、小排量的汽车有利于环保和城市交通,但以往国内不少城市却以种种借口限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在新政策中,第十二章的消费政策第一条就明确提出:"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近年来,各地对小型车的限制已经有了很大收敛,相信今后小排量车的消费环境将会更宽松。使用小型车体现了车主对社会的责任感,因此不仅不应受到歧视还将得到社会的更多尊重。汽车生产厂家在政策的鼓励下,必将推出更多经济、环保的新车型,消费者也将有更多选择。
消费者的汽车购买权不再受到践踏
曾几何时,上海的汽车牌照拍出天价,引得各方关注和议论。按照新政策,上海市的这一做法完全不符合国家政策,同时也有悖法律。因为新政策明确规定,各地在汽车购买等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再有,消费者如果看上了非本地产的汽车,当地部门不得在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上给消费者添加任何麻烦,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此举不仅保护了生产商,同时消费者也获得更多消费自由。
收费更加透明对乱收费消费者有权举报
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最令汽车消费者头痛的也许就是乱收费了。上牌除了国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还要收取"修路集资款",车辆年检收"年检表格费",新车落户收"喇叭开关费"等等,这些地方性的名目繁多的费用让消费者招架不住,有苦难言。新政策的六十三和六十四条针对乱收费,制定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多项规定。比如,"国家将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了这种透明的政策,消费者就可以对照项目和标准对违反规定强制收费的现象进行举报,并拒绝交纳。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比如维修保养、非法定保险、机动车停放等收费,有关部门也将加强管理,并明确提出要以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同时,这类收费也要在收费场所设置收费情况动态告示牌,接受公众监督。
贷款购车更方便享受服务更完善
随着中国汽车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大,汽车消费信贷也将逐步为消费者所接受并走向成熟。新产业政策支持发展汽车信贷消费,并指出,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同时按照新政策,企业可设立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也将被允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及租赁业务。在内、外资"同台竞争"下,消费者未来将可以享受到更多形式的、更优质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新政策还特别提到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消费者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体系,从事信贷服务的机构当然是非常欢迎的,同时它也有利于消费者申请信贷。
二手车交易更规范购车者风险更小了
国内二手车市场的乱是出了名的。这次的产业政策一方面鼓励二手车流通,另一方面要从各个环节统一规范二手车交易。新政策要求,"所销售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等级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购车者购买的二
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时,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措施都将大大降低购车者的风险。
北京机动车上牌消费者的行驶权将受到更多保护
很多人或许还记得,几年前北京曾实行过汽车按单双号出行的规定。新政策出台后,各地政府在制订类似的"非临时行驶区域交通管制方案"时就必须实行听证制度了。一些不符合消费者利益的规定将会止步于听证阶段。消费者的行驶权由此将受到更多保护,不会再被随意限行。
多方参与停车场所建设城市泊车更方便
停车难一直是汽车使用过程中的一大难题。新政策在第七十条中特别提到,"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停车场所用地政策和投资鼓励政策,鼓励个人、集体、外资投资建设停车设施"。对今后居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建立停车设施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乱停车的现象将大大减少。
排放标准提前公布购车者享有更多知情权
新政策规定,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情分为现行标准和预期标准。选择预期标准至少要提前一年公布实施日期。对于这条政策可以这样理解,比如说,北京市目前实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是欧ⅱ标准,如果准备在2005年实施欧ⅲ标准,按照新政策的要求,相关部门至少要在2004年公布实施日期。这条政策将使消费者能预先得知政府的环保要求,在购车时选择能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的新车,保证日后能安心使用。
注册、年检不得随意查验额外证件车主负担减轻了
新政策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比如,北京市曾要求车主提供的泊位证就属于不合理之列。按照这项规定,如果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
新车旧车差别化管理
新政策规定对新车、非营运用车适当延长检验间隔时间,对老旧汽车可适当增加检验频次和项目。这种车检制度对车主来说将更加合理。
与时俱进适应wto新形势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强调在wto原则下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管理,并且提出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新的汽车产业政策可以说是在严格遵循了wto的规定,而且对中国进口汽车市场的繁荣和规范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国加入wto后的最新贡献。根据新的汽车产业政策规定,从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再开展进口汽车保税仓储、展示(销)业务。也就是说在进口车管理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2005年开始进口车"落地"即将征税,保税区部分功能将被取消,即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这个变化对国内进口汽车市场的影响极为深远,而且顾终结了近期关于2005年以后进口汽车如何管理的各种说法和争论。
目前,大多数合资汽车公司都采用件组装方式,这不利于本土企业的技术研发及自主品牌的建设。因此新的汽车产业政策中对进口散件装车构成汽车整车特征的按整车纳税,这种规定有利于严格执行我国在加入wto时的承诺,也堵住了进口散件进行整车拼装的漏洞。虽然加入wto 后,没有了国产化比例的要求,但进口散件与进口整车海关关税的差别还是存在的,有此企业就会利用这个差距进口具有整车特散件来组装整车,可以逃掉一些关税,新的汽车产业政策将这部分作了详细的规定,堵住了这个漏洞。
新的汽车产业政策将给中国进口汽车市场的继续繁荣带来活力和推动力,进口汽车市场将会更加规范和发达,成为国际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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