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非法驾驶摩托车、电动车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
一、根据海淀交通支队、海淀区高校安委会统一要求,自5月3日起,燃油摩托车、摩托车形电动车、电动三轮车、改装三轮车、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驶入校园。
二、4月初在全校进行广泛宣传,使我校师生和外来人员了解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明确学校关于禁止非法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的工作要求。4月中下旬对校园内非法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情况进行摸排、登记,并劝诫车主于4月底前将非法车辆处理掉。
三、5月初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对非法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的人员在校门口劝阻,从校园内劝离,不听取劝阻劝离的,对非法车辆进行滞留。
对校内的非法摩托车、电动车等进行滞留。本校人员车辆第一次被查的,将车辆锁住,驾驶人接受批评警
告后归还其车辆;第二次被查的将车辆滞留7日,要求驾驶人写出书面检讨保证书,并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领导带领取回,驾驶人是学生的由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带领取回车辆;第三次被查的直接向公主坟交通大队报案,将车辆拖走,并给予相应处理。凡被查的学生,一律由老师带领参加海
淀区高校安委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留学生需同时遵守国际文化学院规定。
外来人员在校内驾驶的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第一次被查的,将所驾车辆锁住,要求驾驶人写出书面检讨保证书后归还其车辆;第二次被查的直接向公主坟交通大队报案,将车辆拖走。
保卫处消防交通科负责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校园非法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行为进行查、扣,并协同公安交管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的交通执法工作。海淀车管所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手续,电话62553336。
首都师范大学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19日
附件一:整治行动相关法律依据附件二:车型识别图
附件一:非法摩托车、电动车整治行动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该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摩托车属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要依法登记注册,驾驶员要依法取得驾驶执照,方可上道路行驶。
四、依据北京市公安局通告之规定,四环路(不含辅路)以内道路,禁止京B
号牌摩托车和外省市摩托车行驶。
附件二:车型识别图
禁止进入校园的摩托车、三轮车:
北京机动车上牌登记上牌后可以进入校园的电动自行车:
燃油摩托车 摩托车形电动车
自装马达三轮车 电动三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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