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下汽车使用量的日益剧增,其尾气排放的污染物如CO和NO成为引起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治理空气污染和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法规制定的方面,曾经由“公害之国”演变为如今“环保先锋”的日本有着先进的经验,其不但有较为完善的立法和配套的管理措施,还有严格执法的司法系统以及公众的积极参与。本文着重探讨日本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法规的演进历程,对其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总结,对推动中国的汽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94-02
二战过后,日本为加快经济发展,大规模推进工业生产,从而忽视了本当受到同等重视的环境保护和防治。与此同时,随着汽车行业的迅猛发展和大范围普及,再加上日本国土狭小,汽车尾气所排放的污染物更为突出,使得日本多地大气污染程度严重,破坏了城市环境,影响了市民健康生活,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使日本民众深受其害,开始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和企业界在日本人民“还我蓝天、红日”、“还我自然”、“为人的生活而奋斗”的呼声的压力下,开始积极地对公害问题进行多方面的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豍。从而,日本从根本上转变为公害防治的先进国家,目前环境污染等公害问题对日本经济发展的制约愈发减小。由此,认真总结日本规制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经验,对推动中国的汽车尾气排放治理工作有着宝贵的参考与借鉴价值。
一、日本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演进历程
日本政府为应对汽车尾气排放造成的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问题,先后制定、修订了有效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法规,在治理日本汽车尾气污染的工作中举足轻重。
(一)日本早期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日本最早的控制汽车尾气排放的制度,是1966年运输省制定的一部限制使用汽油燃料的汽车排放CO量的标准规定,这是史上首个国家标准。此规定控制CO小于3% ,1969年加严到2. 5%,1971年规定小型车CO小于1. 5% ,轻型车CO小于3%豎。
1968年后,日本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基础,通过法律手段强化汽车尾气排放标准。197
1年,为控制汽车尾气排放,CO、HC、NOx、PM(颗粒物)和铅化合物被增加进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72年底,日本着眼于汽车所排放的废气规制了一般标准。 1973年开始,日本开始实行控制汽车燃油蒸发排放的法规,增加了HC和NOx作为排放控制标的物,并分别对不同类别不同体积的汽车所排放的废气制定不同级别的排放标准。
七十年代后,轿车汽油燃料使用量增长,日本各地出现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造成日本人民疾病数量也激增,为控制轿车尾气排放量,日本又先后制定法律法规。从1974年开始,日本针对氮氧化物制定了尾气标准,并从1976年起除了继续保持CO、HC的排放量不再增加外,主要强调的是严格对NO的排放控制,要求其排放降低80%豏。
1978年,日本借鉴美国制定了本国化的控制汽车排放尾气的法律,该法能实际实行,汽车技术的改革、民意等都起到关键性 同时,在六七十年代间,日本地方自治法院通过制定各种法规、基准,严格控制排污,很好地阻止了工业公害加大损害民众的健康,对环境保护作出较大贡献。
(二)日本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强化
随着车辆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发展,日本也开始不断修订其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还规制了更为严格的法规。1986年日本对使用柴油燃料的轿车尾气排放进行了限制,并制定法规按期对正使用车辆进行车检。九十年代以后日本按照限制尾气排放的法规把汽车分为了汽油车和柴油车,并开始对柴油车的尾气排放进行控制。但汽车尾气污染问题并没有得到较好解决,仍然有众多城市的NOx严重超标,主要是因为法规标准的修订不能及时应对日益增加的汽车使用量,加之废气排放量大的重型车辆开始广泛使用,环境污染问题每况愈下。
于是,日本政府于1992年制定了《关于在特定区域削减汽车排放的氮化物总量的特别措施法》(简称《汽车NOx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止使用不符合特别排放标准的卡车、公共汽车等机动车辆,东京和大阪及其周边地区被指定为特定区域豐,并将NOx排放总量列入专项制定计划中。
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虽然在日本得到了有效地施行,但NOx的标准依旧难以达到环保基准。另外,汽车尾气排放中的颗粒物被认为会致癌,成为民众热点关注问题。
(三)环境公害诉讼推进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修订
在日本以前的环境法规中,重点是对NOx进行规制,忽视了汽车尾气排放的粒子状物质特别是具有致癌性的微粒物PM。由此,日本政府针对颗粒物于2001年6月修订了《汽车NOx法》,将之更名为《汽车NOx·PM法》,对排放的PM以及NOx进行了规制,此法规定在规制的对象中,只有符合法律标准的汽车才能核准登记,过了登记放宽期限还仍使用的汽车不能发放车检证。从此次法律修订可见,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民关注焦点,促进日本政府及时采取措施遏制颗粒物排放,并且2000年1月的尼崎公害诉讼判决更是对该法的修订有不可磨灭的推进作用。
汽车尾气污染2000年1月底,日本神户地方法院判决了一起国道汽车尾气污染损害赔偿案。首先,法院承认尾气排放产生的具有危害性的颗粒物与受害者的健康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定政府和国道管理部门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判决其向居住在43号国道附近的50位公害患者支付巨额赔偿金超过3亿多日元。其次,法院责令政府和国道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判定国家和公路公团在该国道沿线50米以内,就汽车排放悬浮颗粒物,限定每天平均每立方米不得超过0.15毫克,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质豑。此公害诉讼案件的判决认定较之以往有重大突破,开启了国家政府赔偿的先河,在日本引起强烈反响,对促进日本以后进一步防治汽车尾气污染有重要作用。
《汽车NOx法》的修订,重点规制了特定对象的尾气污染排放并针对颗粒物的排放制定了相应标准,较好地遏制了汽车尾气污染排放。
(四)21世纪日本防治尾气排放法规动向及进展
为更好减轻大气污染,东京于2003年推出了日本首部专门对PM2.5及其以下排放的法令,甚至严于欧美正在执行的标准。新法规实施首日,在所有进入东京的路口,都有交警对汽车进行排放检查。
2006年4月1日,日本开始施行《关于特定特殊机动车尾气规制的法律》,俗称《OFF-ROAD法》,是日本史上首部对非道路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规制的法律。日本于2006年10月对大型车、2007年10月对中型车、2008年10月对部分小型车,依次开始进行规制。此次的规制十分严格,要求NOx削减25~43%,PM削减15~50% 豒。在对PM的规制上日本比当年欧盟、美国的标准还较为严格。
2007年5月,日本政府修订了《汽车NOx·PM法》,目的为进一步加大遏制NOx和PM排放的力度。该法规定,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个别交通集中区域和需采取对策的区域内,从2009年年初起采取针对该特定区域污染防治的对策以及汽车限行等措施。
2009年9月日本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PM2.5的指标,其标准与美国相同(日均值35€%eg/m3,年均值15€%eg/m3)豓。
二、对日本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评价
日本汽车尾气排放的治理随着排放标准法规的不断实施完善,已经进入法制规范时期,其大气污染问题得到明显有效解决,值得中国借鉴。
(一)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法律制度与时俱进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很大程度上关及到汽车尾气污染治理的进度,各个国家也都将规制汽车尾气污染的法律制度重点集中在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制定上。日本根据对大气监测的环境和实际状况的变化,对尾气排放标准法规进行及时改进。在排放法规演进历程中,随着环保基准的不断提高,日本也逐年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规制。
(二)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法律制度制定严格
日本政府为保证汽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高效性,相继制定了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和法
制,配套一定的奖惩机制,以此进一步推进了日本汽车的环保技术革新。目前日本实施的尾气排放标准是世界上最为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之一,也正是日本严格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的严格制定和有效实施,使得日本汽车产业不断致力于环保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保障了日本汽车的国际竞争力。
(三)加大对NOx和PM的总量控制
日本在尾气污染防治中,不只是对不同种类不同重量的汽车尾气排放制定了不同级别的标准,更注重对各种尾气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进行严格控制。同时,日本还根据污染物产生的衍生污染进行检测分析,通过分析结果将NOx排放总量列入专项制定计划,并且将其控制细化到了具体的行业中。
(四)环境诉讼对推进法规修订起重要作用
在日本历史上,各地区发生多次汽车尾气公害诉讼,特别是引起过重大影响的尼崎诉讼案,这一判决对日本政府今后的治理环境的政策影响较大,提示政府、公团在以后的公路管理和建设中不应当只考虑公路的公共性和利益性,而忽视沿线的少数居民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权益。
(五)政府监管执法到位
排放标准法规的制定必须得到严格监管才能起到有效实施与防治作用。日本政府的环境部门行政干预极为到位和彻底,并投入大量财力用于环境治理,凡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车辆制造厂,一律停产或转产,无多余抉择。政府的监管执法力度如此之大,使得较多高污染的车辆制造厂无法营运而面临停产或者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向环保性产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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