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源于美国。美国在1966年颁布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和后来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这些法律规定:厂商发现了由于设计或制造的原因,已投放市场的汽车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缺陷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运输部下属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消息、通知用户并对召回的车辆进行免费改选、修理,待消除隐患后再交还顾客使用。如果NHTSA得到消费者投诉或发现类似事故,经确认是设计或制造原因造成的,NHTSA将劝告厂家采取措施。一般而言,汽车厂家会主动进行召回行动,如果厂家置之不理,NHTSA将予以警告、制裁,同时向公众通报情况,直到厂家召回为止。这个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厂家的依赖程度,通过公布召回,可以使广大用户迅速了解情况,避免更大的损失。因此,美国实施该制度以来,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响应。1995年,日本实施了《产品责任法》,规定因汽车缺陷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得到赔偿等内容,充实了召回制度。2001年,日本各汽车厂家又统一了召回标准。另外,市场化程度高的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相继施行了该制度,有的国家虽然没有建立召回制度,但所属的汽车公司已开始了召回的做法,这些汽车厂商建立了用户跟踪体系,使召回工作能够快速实施。自召回制度在美国实施起至今,已有7000多
起召回行动,召回了几百万辆汽车。其中,仅福特和通用两家公司就召回过40多万辆汽车,所花费用高达数亿美元。虽然厂商在这方面可能受到一些损失,而从对用户负责,提高企业的信誉角度看,他们得到了更多。也正因如此,当今,完善召回制度已成为成功公司与法制社会的标志。
应该说“召回”是汽车售后服务的完善,补充了维修的内涵。科技再发达,企业知名度再高,也不可能制造出完美无暇的汽车。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汽车被改进得更加优异,过去认为完善的设计,也会暴露出它的种种不足,可以说,缺陷永远存在。关键是不少缺陷是人们很难在设计和生产中觉察的,只有在进一步使用和研究中才能发现,通过召回,就可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作为召回制度本身的形成和发展,当然是企业树立产品形象的内在动力,但从各国的情况看,政府从保障消费者权益出发,建立相关制度是促成这项制度广泛推行的极为关键的因素。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增加迅速,因质量导致的事故也时有发生,许多厂家也表现出了实施召回制度的积极姿态,但总的来看,现在还是说得多,做得少。毕竟推出这样的承诺,厂家
会冒一定的风险,也可能会造成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缺陷的存在是必然的。
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正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汽车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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