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汽车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权益,规范汽车召回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召回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根据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消费者退还、修理或更换其已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一项行动。
第三条 汽车召回的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产品:
(一)存在缺陷或存在缺陷隐藏的可能性;
(二)这些缺陷或可能存在的缺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 汽车召回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召回计划;
(二)公告召回信息;
(三)实施召回;
(四)记录召回工作。
汽车召回第五条 汽车召回应当遵循及时、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二章 召回计划
第六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对象、期限、方式和措施等。
第七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在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可能存在的缺陷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把汽车产品缺陷情况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二)立即启动召回计划,并依法通知相关销售渠道,以便通知消费者;
(三)召回计划应当明确召回范围、对象、期限和方式,并列出解决方案;
(四)召回计划应当在公告后立即实施。
第八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制定召回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备案。
第三章 召回信息公告
第九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在和媒体上公布召回信息,并以书面通知销售商及终端消费者。
第十条 召回信息应当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的原因和缺陷情况;
(二)召回的范围和召回产品的标识方法;
(三)召回的期限和召回措施;
(四)和召回解决方案;
(五)召回的后续跟进措施。
第十一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召回信息的真实性,不得隐瞒任何与召回相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及时更新召回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最新的信息。
第四章 召回实施
第十三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根据召回计划,采取措施进行召回。
第十四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确保所购买的汽车产品符合召回计划的要求,并对召回范围内的汽车产品进行相应的维修、更换或退款。
第十五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建立召回的追踪机制,保障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召回产品进行相应的整改和检测。
第五章 召回记录
第十六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建立完整的召回记录,记录召回工作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回的原因、范围、对象、期限、方式、措施等。
第十七条 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当将召回记录保存至少五年,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召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召回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附录:召回信息模板
制造商/进口商:
召回公告
尊敬的用户:
根据我方发现的缺陷情况,我方决定对下列相关车辆进行召回:
召回范围:(列明召回范围,如车辆型号、生产日期等)
召回原因:(列明召回的原因和缺陷情况)
召回期限:(列明召回期限)
召回措施:(列明召回后的解决方案,如维修、更换、退款等)
:(提供)
我方郑重承诺,将尽快解决您的问题,并对给您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
请您务必尽快联系我方安排召回事宜。
谢谢您的合作!
制造商/进口商名称
日期
本规定总计字数为____字,供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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