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作者:吴娜丽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
        作者简介:吴娜丽(1989-),女,河南商丘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院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不陌生。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三鹿奶粉事件,等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保证产品质量、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道德呼唤转变为法律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保障个人人身权益和社会权益。作为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结合,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缺陷产品制度的基础是产品存在缺陷。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综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等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及时向主管机构报告并通知消费者,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从消费者手中收回,并对其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下特征:
        (一)适用的对象特定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被召回的产品不是我们经常说的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而是有缺陷产品,即在设计、制造等方面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或是使用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其存在具有普遍性、同一性。
        (二)涉及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涉及到多方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其是制度设计的直接针对对象,直接影响制度的实施;其次是销售者,其是制度的直接保护对象,促进制度的实施。再次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督者政府监督部门。其通过监督制度的实施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依据:
        查阅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到有关缺陷产品的法律法规不具有专门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者虽涉及有缺陷产品的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出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而且二者对产品召回的规定内容过于简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就地方性法规而言,由于适用范围的特定性,虽然对缺陷产品召回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效力层次低,规定较为简略。就特定行业产品召回制度而言,因其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并且只适用于特定部门,从而导致其适用不具有普遍性。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执行力
        由前述可知:由于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因此我们也就很难据此直接要求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再者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实践中调查到涉及安全
的质量问题,也只是建议企业整改。所以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大部分是主动召回。
        2.罚则标准难以产生召回动力
        我们从法律法规有关处罚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其处罚规定不具备具体性和震慑力。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相关义务,若违反这些义务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没有详细规定。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高为5万元,这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召回制度中制定的罚则相差甚远。因此说在我国现有的处罚规定难以产生召回动力。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汽车召回(一)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建立良好竞争环境,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由于产品召回涉及的是某一批次,型号或是同类别普遍存在的系统性缺陷,若召回将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成本代价,因而企业为了取得市场地位,必然会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的
生产率,从而降低产品成本,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也就会促使企业不断做大做强,而企业的这种公平竞争环境,促使市场秩序的建立。
        2.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目的是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大范围的侵害。这也就和消费者有寻求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权利观念相吻合。再者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利益。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了WTO,这使得更多的外国产品有机会进入我国市场。由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位,使得更多的洋垃圾毫无阻碍的进入我国境内,而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将会对我国公民的人身造成危害。
        四、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对策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召回法律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首先,完善已有的相关法律。例如对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内容需进一步完善,使其在实践中更具合理性,更具可操作性。其次,对现有的《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管理规定》中存在的不足进行适当的改进,加快立法步伐。
        (二)明确缺陷产品召回主管部门及职责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政府部门职权存在重叠交叉现象,体现在缺陷产品的管理上即是存在很多监管部门,多部门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召回制度实施的困难,因此政府部门之间一定要分工明确。在缺陷产品召回中.政府部门的适时介入,可以减少全社会解决缺陷产品危害问题的管理成本和减少司法诉讼所引起的社会成本,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数量庞大的缺陷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五、结语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将扩大其适用范围。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仅需要借鉴国外经验,还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公民良好的法律习惯和较高的法律意识。积极研究这一舶来制度,并融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成为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为我国国民谋福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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