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平、刘宝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2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32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 
【审理法官】梁明梁欣华杨洋 
【文书类型】判决书 
汽车之家报价5至8万【当事人】孙成平;刘宝成;陶爱雪 
【当事人】孙成平刘宝成陶爱雪 
【当事人-个人】孙成平刘宝成陶爱雪 
【代理律师/律所】陈赫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赫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赫 
【代理律所】吉林兴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成平;刘宝成;陶爱雪 
【本院观点】孙成平称刘宝成向其多次借款,并提供2019年8月14日刘宝成向其出具的欠条以及银行流水、老干部公司等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刘宝成认可收到部分款项,但称双方系合作关系,而刘宝成并未对此提供证据,故应认定孙成平与刘宝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自认关联性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刘宝成与陶爱雪原系夫妻关系。琳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陶爱雪,刘宝成二审自认其系该公司的股东,孙成平于2018年4月19日向琳睿公司转款10万元、于2018年5月3日向琳睿公司转款20万元、2018年6月20日向琳睿公司转款15万元、2018年6月22日向琳睿公司转款15万元,2018年4月19日转款5万元,但孙成平提供的银行流水并未显示该5万元的对手信息,刘宝成自认上述60万元包含在其向孙成平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的300万元总欠条中。老干部公司的负责人为刘宝成,孙成平于2018年5月11日向老干部公司转款3500元、2018年6月8日向老干部公司转款2万元、2018年6月12日向老干部公司转款20万元、9.7万元、2018年6月15日向老干部公司转款3.78万元、2018年6月22日向老干部公司转款25万元、2018年7月11日向老干部公司转款25万元,2018年7月11日孙成平转款20万元,但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并未显示该20万元的对手信息,刘宝成自认上述858300元包含在其向孙成平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的300万
元总欠条中。刘宝成自认凯旋公司系其公司,孙成平于2018年3月8日向凯旋公司转款2.6万元,刘宝成称该2.6万元系其与孙成平合作期间的租金,但刘宝成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且刘宝成自认该2.6万元亦包含在其向孙成平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的300万元总欠条中。孙成平受刘宝成指示向丰顺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转款156419元、2018年6月15日转款112199元(孙成平上诉及二审时均主张112000元),刘宝成称上述款项系其与孙成平合作的款项,但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且上述款项亦包含在其向孙成平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的300万元总欠条中。孙成平受刘宝成指示由张会芝于2018年4月19日刷卡20万元,刘宝成称该款项支付其与孙成平合作期间的租金,但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且其自认该款项亦包含在其向孙成平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的300万元总欠条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孙成平称刘宝成向其多次借款,并提供2019年8月14日刘宝成向其出具的欠条以及银行流水、老干部公司等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刘宝成认可收到部分款项,但称双方系合作关系,而刘宝成并未对此提供证据,故应认定孙成平与刘宝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借款本金,原审认定借款本金为115万元(22万+14万+6万+19万+10万+19.5万+24.5万),因刘宝成自认其系琳睿公司的股东、老干部公司和凯旋公司的经营者,亦认可其指示孙成平向丰顺公司转款、张会芝刷卡,且上述款项均包含在其向孙成平于2019年
8月14日出具的300万元总欠条中,故应认定上述60万元、858300元、2.6万元、268419元、20万元均应认定为借款本金,故刘宝成向孙成平的借款本金应为3102719元。因孙成平未举证证明2018年4月19日转款5万元系转给琳睿公司、2018年7月11日转款20万元系转给老干部公司,故上述款项不应计算在借款本金中。孙成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8年4月14日向刘宝成提供的POS机刷卡15万元,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结合原审法院查明的还款情况,应认定刘宝成、陶爱雪共计向孙成平偿还借款本金60.60万元,故刘宝成、陶爱雪尚欠孙成平借款本金2496719元及截至2020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127222.12元(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2517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5171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综上,孙成平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上诉人刘宝成、陶爱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上诉人孙成平借款2496719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127222.12元,同时应以2251719元为本金、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孙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刘宝成、陶爱雪负担28762.20元、由上诉人孙成平负担579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孙成平预交)26448元,由上诉人刘宝成、陶爱雪负担22011.07元、由上诉人孙成平负担4436.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刘宝成预交)9409元减半收取为4704.50元,由上诉人孙宝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9:14: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成平与刘宝成系朋友关系。孙成平与陶爱雪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4月离婚。刘宝成因经营需要,自2016年12月28日起陆续向孙成平处支取资金。1.孙成平通过建设银行向刘宝成转款:2016年12月28日转款220000.00元、2017年2月22日转款140000.00元、2017年2月25日转款60000.00元,刘宝成抗辩其均为投资款,
用于做二手车生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另,2019年1月17日孙成平向刘宝成转款190000.00元,刘宝成抗辩该款项是放贷给案外人谢玉春,与本案无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2.孙成平通过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卡向刘宝成转款:2018年4月2日转款100000.00元,刘宝成抗辩系用于投资拍卖二手车,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2018年9月6日转款195000.00元,刘宝成抗辩系通过刘宝成账号对他人进行放贷,但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3.2019年9月27日、10月6日、10月12日,孙成平分别向刘宝成之女刘凯琳转账125000.00元、60000.00元、60000.00元,共计245000.00元,刘宝成称系孙成平与刘凯琳、吕传人、田俊铭合作的网上手机充值平台合作款,但未提供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上述款项构成孙成平对刘宝成的借款。2018年4月13日孙成平通过农业银行向刘宝成转款280000.00元,刘宝成抗辩为孙成平支付的购车款,孙成平予以认可,故不属于孙成平对刘宝成的借款。2018年4月14日孙成平主张的通过刘宝成提供的POS机刷卡150000.00元,未能提供证据系向刘宝成支付,故不属于孙成平对刘宝成的借款。孙成平提供其向琳睿公司、老干部公司的转款,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向刘宝成个人的借款,故不予采信。孙成平向凯旋公司、丰顺公司的转款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实际关联,故不予采信。孙成平提供案外人白晶、肖建达、刘恩哲向刘宝成转款的相应证据,刘宝成抗辩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如为向刘宝成支付的
款项,亦均已清偿,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孙成平提供截图以证明其通过案外人邓亮、张慧芝、徐向东向刘宝成借款,刘宝成抗辩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该记录仅标明对人的别称和数额,并不能体现系借款还是还款,对象指向不明,故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孙成平为证明资金来源,提供其向案外人王旭波、韩晶、崔立威、董晓奇出具的借条,及孙成平与包括该四名案外人在内的数人之间的14份转款凭证;孙成平在庭审中亦表明其余资金系自有资金及向案外人李建力、白明俊所借。2019年8月14日刘宝成向孙成平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有刘宝成(身份证22xxx7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欠孙成平人民币叁佰万3000000.00元,从即时起9月中旬还款1200000.00元,还完从总数里减掉,从2018年10月份利息另算。加外家三哥10万(元),投入科技公司8万(元)。”欠款人落款处由刘宝成签字捺印。经双方确认,欠条中“加外家三哥10万(元),投入科技公司8万(元)”的内容与本案无关。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1月23日,刘宝成及陶爱雪通过和手机银行向孙成平(名孙振航)转款共计166000.00元。孙成平对此认为是刘宝成、陶爱雪支付的利息,但双方对于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对本金的偿还。2018年7月25日、2018年8月6日刘宝成通过浦发银行向孙成平分别转款20000.00元,共计40000.00元。孙成平同意此两笔款项为偿还的本金。2019年8月30日,案外人刘凯琳向孙成平转款400050.00元(包含手续费50.00元),用于代刘宝成向孙成平还款。
刘宝成称孙成平、刘宝成合作从事经营二手车拍卖事宜及点卡充值事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刘宝成提供的其与陶爱雪向魏方圆、高超、吴山、王婧璇、刘占生的转款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采信。刘宝成提供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12日通过工商银行向孙成平还款的转账记录,孙成平认为系在出具借条前所发生的转款,2019年8月14日出具欠条时已经结算完毕,并不属于对3000000.00元的还款。根据上述证据情况,刘宝成尚欠孙成平借款54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