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案例分析 计算题
推定全损
例如,汽车运往销售地销售,每辆售价为10000美元。途中船舶遇险,导致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如要修复汽车,所需修理费用,再加上继续运往目的地费用,每辆车将超过10000美元,此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予以全部赔偿,并将残损汽车交保险公司处理。
案例: 有一被保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价为15000美元,运载该货的海轮,在航行中同另一海轮发生互撞事故,由于船身的剧烈震动,而使该台一起受到损坏.事后经专家鉴定,认为该台仪器如修复原状,则需修理费用16000美元,如拆卸成零件出售,尚可收回5000美元。试分析在上述情况下,这台受损仪器应属何种损失?保险公司又应如何处理这一损失案件?
    评析:这台受损仪器应属于推定全损。因为修理费用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货在目的地的价值.保险公司对于发生推定全损的货物,除按保单的规定给予赔偿外,被保险人应将该货物委付给保险公司,即将该货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由被保险人签署权利转让书作为证据,从而使保险公司在赔付货款以后,能够自行处理该货的残余部分,并享有该货有关其他权益。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这种损失属于实际全损。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推定全损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这时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如果被保险人未发送委付通知,损失只能被视为部分损失.
案例分析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但是由于主机受损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这次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2)600箱货物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从损失的性质上看,上述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评析:
(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两项损失是由于火灾这一风险直接造成的;
(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这三项是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进行救火而向船舱灌水,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
案例:
    有一载轮海轮在航行中不幸触礁,船身左侧出现裂口,大量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浸泡。船长不得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接着为了起浮又将部分笨重货物抛入海中.问这一连串损失都是单独海损吗?假设共同海损共有8万美元.问各有关方面应如何进行分摊?(设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已、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美元、30万美元、8万美元,待收取运费为2万美元)
分析:
    这一连串损失不都是单独海损,只有船体撞裂和部分货物遭浸泡属于单独海损。将船只驶上浅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均属于共同海损失。确定共同海损分摊的原则:1) 分摊应以实际遭受的合理损失或额外支付的费用为准; 2)经分摊后,应使遭受共同海损的一方与未遭受损失的其他关系方处于均等地位.因此,对上述8万美元不论受损的各方或未受损的各方均应按照原标的物价值比例分摊.如下表所示:
有关各方
标的物价值(万美元
分摊比例(100%)
分摊金额万美元
船方
100
52.63
4。210
货方:
50
26。31
2。104
       
30
15.79
1.263
       
8
4。21
0。337
运费方
2
1。05
0.084
  合计
190
100
8.00
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我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分析:
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责。假如该批投保了一切险,便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交涉。
我方按CIF New York 出口冷冻羊肉一批,合同规定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货到
纽约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货物因港口无法作业不能卸载。第二天,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致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第五天罢工结束,该批羊肉已变质.
问: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进口商不可以向保险索赔。
因为损失的原因不是罢工所导致的直接损失,而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赔。
1、我国某公司以CFR shanghai 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并据卖方提供的装船通知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后来由于国内用户发生变更,该公司通知承运人货物改卸黄埔港。在货物由黄埔装火车运往南京途中遇到山洪,致使部分货物受损,该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但遭拒绝。
问:(1)保险公司拒赔有无道理?
   (2)如海轮正常于6月1日抵达上海港并开始卸货,6月3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中而未运往收货人仓库,则保险责任于何日中止?
汽车之家报价5至8万(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货物发生了非正常运输中的转运,保险责任自转运起终止。
(2)保险责任于8月2日终止.
一百件棉纱从天津出口被运往吉隆坡,海轮于61日抵达吉隆坡港并开始卸货,63日全部卸在码头货棚而未运往收货人仓库,那么保险责任到82日即告终止。当然,如果在82日前这批棉纱运进了收货人仓库,则不论在哪一天进入该仓库,保险责任也告终止。如上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某公司按CIF条件出口45头银铃牌餐具100箱,投保平安险。在装船时有10箱因吊钩脱扣而落海.
问:这一损失是否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按FOBCFR条件出口又如何?
答:根据CIC条款,平安险的责任之一是: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据此CIF条件所述之损失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在按FOB或CFR条件出口的情况下,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一切风险和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而且买方按FOB或CFR条件在国外进行投保时,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装船前的风险。除非买方应出口方的要求加保Before loading risk或者出口方在国内保险公司投保仓至船这一段的保险,则又当别论。
1、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德国某进口商达成一项皮衣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CIF Hamburg,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投保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A)险。生产厂家在生产的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皮衣的湿度降低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棱纸箱,再装入集装箱。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玷污、变,损失达USD80000.据分析,该批货物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不异常冷,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负责赔偿?为什么?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
(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赔。因为该项损失造成的原因是由于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将湿度降低或包装不合格所造成的,属于发货人的过失,是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2)进口商可以拒绝支付货款。因为导致损失的原因在装船之前已经存在,所以是卖方应承担的风险.
某年6月6日,提单持有人某进口公司就其从乌克兰进口的2161捆,计9964。139吨螺纹钢,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代理人代为保险人签发了日期为5月29日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载明: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加短量险,保险责任起讫为仓至仓责任,开航日期为5月29日.6月26日,进口公司据其通过银行转账向保险代理交付3593。54元保费.7月15日,进口公司投保货物在海口港卸船,经理货公司理货和商检局检验,货物短少41捆,短少量重量184。29吨,货损金额为USD5265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