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62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建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广军;崔连赢;孙
崧堯;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当事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广军崔连赢孙崧堯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广军崔连赢孙崧堯
【当事人-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亚亚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杨振超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程岩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王烁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张云阳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付春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哪家汽车保险公司好【代理律师/律所】宋亚亚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杨振超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程岩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王烁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张云阳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付春华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亚亚杨振超程岩王烁张云阳付春华
【代理律所】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河南杨善律师事务所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河南良达律师事
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广军;崔连赢;孙崧堯;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实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实处理并无不当,应予
维持。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9元,由上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7:59: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20年7月24日16时33分许,崔连赢驾驶豫A×××某某号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河南省郑州市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渠东路口向南右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崔连赢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停车,驾车离开事故现场。2020年7月28日杨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符合多发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第41010812020000042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连赢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当日,杨某某到郑州人民医院住院,住院4天,共计花费309474.15元。 2、原告提交的长葛市和尚桥镇岗杨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12日出具的《证明》
,载明,兹证明杨某某2(男)与张某某(女*******************,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杨某某5。杨某某2于2005年2月28日离世,张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离世,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原告提交的长葛市和尚桥镇岗杨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9月26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兹证明杨某某(女)为我辖区迁出居民,因于2020年7月24日在郑州市××区遭遇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28日去世。按照本地习俗,杨某某的家人于2020年9月22日、23日为其举行葬礼、仪式。杨某某的(娘家,下同),哥哥杨某某3……等共计11人。证明人王奎,手机151××××某某某某。 原告提交的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街道机械化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的《证明》载明,兹证明杨某某(女,身份证号)系我辖区居民。杨某某与孙某某(男,身份证号)于1996年2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6年10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杨某某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杨某某与孙某某共生育一子孙崧堯,身份证号。除孙崧堯之外,杨某某并无其他子女。经调查核实,杨某某父母早已离世,杨某某并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3、豫A×××某某号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20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16日。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4、被告刘广军与
被告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显示,车牌号豫A×××某某,车主姓名刘广军,被告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名义车主,为被告刘广军提供有偿服务,被告刘广军伟挂靠车辆实际车主,对车辆享有所有权。被告刘广军在营运中若发生交通事故,保证及时报案不逃匿。被告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协助被告刘广军处理交通事故,被告刘广军承担交通事故案件的费用(包括但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的费用、差旅费、甲方员工工资等费用)。如因诉讼造成被告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损失,被告刘广军赔偿被告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损失,等。 5、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交的2020年8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号【SHQJ202000003302】,载明受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在国基路渠东路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郑州人民医院于2020年8月4日向救助基金提出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申请,垫付通知书号为DF202000004789,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经审核:305594.84元符合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垫付,等。 庭审中过程中,被告刘广军认可被告崔连赢系其雇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崔连赢驾驶豫A×××某某号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对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1万元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予以相应赔偿。本案中,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就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分别评析如下:一、医疗费309474.15元。原告提交相关住院费发票,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二、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元。杨某某生前共计住院4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200元(50元×4天)。三、营养费80元。杨某某生前共计住院4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80元(20元×4天)。四、误工费3594.58元。杨某某生前共计住院4天,产生误工费3594.58元(46858元/年÷365天×4天)。五、死亡赔偿金684019.4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杨某某51岁,故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为684019.4元(按河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年×20年)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六、丧葬费33634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原告主张丧葬费为33634元(上一年度河南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268元/年÷12个月×6个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杨某某因本次事故死亡,势必给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痛苦。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原告诉请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八、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1855.7元。受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23日举行葬礼,原告提交杨某某5于2020年9月21日、9月26日北京往返郑州火车票263元、309元,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其他车票、汽油发票原审法院均不予认定。关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原告仅提交的三份住宿费发票不足以证明系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关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误工损失为5人2天,应为1283.7元(46858元/年÷365天×2天×5人),原告主张过高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损失共计1082857.83元。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证明被告崔连赢对本案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案涉车辆在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保险限额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有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广军承担,被告郑州豫港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刘广军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连赢追偿。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崔连赢肇事逃逸应免责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泰康在线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分项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11万元,因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1万元,故还应再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0万元。剩余972857.83元(1082857.83-110000)由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认可尚欠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医疗费305594.84元。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向原告赔偿时,可将上述款项直接返还给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崧堯赔偿767262.99元;二、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中原农业银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305594.84元;三、驳回原告孙崧堯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30元,保全费3620元,
由原告孙崧堯负担657元,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93元。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刘广军二审提交本人的行驶证及营运证,证明还在有效期内。经上诉人查验放弃上诉状中对行驶证有效期的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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